员工参加公司年会活动受伤算工伤,公司的年会活动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实践中的司法机关一般会认定构成工伤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年会上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如果在年底聚餐期间单位员工摔伤能否算作工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行为性质来判定。日前,青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张某在公司年底聚餐的过程中不慎摔伤,被青浦区人保局认定为工伤。但是张某所在公司对此认定不服,诉至青浦法院状告人保局,最终法院维持了区人保局对张某工伤的认定。
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11年1月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半左右,年夜饭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发生摔倒。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张某离开。事故发生后,张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青浦区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期间并无不适。即便是有摔伤,也是张某大量饮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须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保局的认定。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浦区人保局的认定并无不妥:张某作为原告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而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故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公司员工杨某和赵某陈述了张某确系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区人保局依据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而对于原告诉称第三人摔伤系因聚餐醉酒所致的意见,通过现有证据仅能说明张某当晚确有饮酒的事实,不足以证实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
最终青浦法院维持了区人保局关于工伤事故的认定。
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杨状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可知,只要员工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包括年会、或公司组织员工参加体育活动等,只要是公司安排的工作,且在该活动过程中受伤,那么都应该算是工伤。当然,对于此类案件,最重要的就是搜集有关工作是公司领导布置的这方面证据。
杨状律师简介:
法学学士,经济法学硕士,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公司商务、民事维权、刑事辩护及环保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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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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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自愿参加工会体育活动中受伤是否算作?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8工会组织的活动导致劳动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认定工伤的范围,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具体条款如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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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团建活动是否会影响员工的工资待遇?河南在线咨询 2024-12-03员工有权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企业不得以此为由扣减员工的薪资。若发生此类情况,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求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关于公司因员工拒绝参加团队建设活动而扣除部分薪资是否违法的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公司扣款是由于员工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出席团建活动,且所扣金额未超过员工当日应得工资,则这种做法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反之,若公司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