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哲是江苏丰县人,2000年来到某部委机关物业部打工,工作两年后,被调到了招待所负责保洁。招待所每年都跟他签一次劳动合同。到了2010年5月,办公室主任和物业部的经理突然找他谈话,说单位内部整顿,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可以给他开到6月底。张哲不乐意了,自己在这里干了10年,一个月的工资就打发了?双方不欢而散。一个偶然的机会,张哲遇到了某报的记者,就把自己的事和记者说了。此事被报道之后,果然有效果,这次是单位的副总找他谈,说不解除劳动合同了,让他继续上班。可一个星期后,单位的领导告诉张哲必须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按照工作年限给他经济补偿金。
张哲现在已经明白是单位不想和自己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才急着赶自己走。张哲又给那位记者打电话,记者建议他去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找律师帮忙。
在法援中心,当天值班的律师徐玉领了解张哲的情况后,为他办理了手续。由于张哲本人并不想解除劳动合同,律师考虑到他马上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方案,以单位没有给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由,主张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未发的工资,以及待岗期间的生活费。
仲裁委支持了张哲的工资请求,但以证据不足驳回了他要求的生活费的请求,这实际上是没有支持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及时帮助张哲提起了诉讼,经过法院开庭审理,不仅支持了张哲的工资,还支持了他与单位发生争议至开庭之前的三个月生活费2464元,认定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收到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张哲以为自己还能回去工作,谁知单位却通过快递给他寄来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看来单位是铁了心不想再用他了,律师征求张哲的意见,如果他还想继续工作,那就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不想干了,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张哲觉得和单位关系闹得这么僵,即使回去了也肯定没有好待遇,不如拿到赔偿金走吧。决定之后,律师又帮他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经过仲裁员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单位承诺在10天内支付15000元。张哲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
■律师提醒■
单位坚决不再留用
劳动者需慎选去留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论单位是否愿意,都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过,如果单位坚决不想再留用劳动者的,劳动者要考虑好自己的处境,衡量留下继续工作或拿到赔偿金走人,哪种对自己更为有利。自己无法判断的,可以咨询劳动部门或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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