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新政策2020: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针对人均土地较少的地区,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较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建房三个证件
农村建房三个证件为:
1、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部门颁发,是房屋修建时,必须要拿到的证件;
2、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该证是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时,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
3、不动产权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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