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收费情况:
1、印花税5元/本(根据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2、如符合相关减免政策,按规定执行;
3、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小时,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原件;
5、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情况工作联系单原件;
6、土地出让金缴款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7、交地协议书原件;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核对原件);
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10、涉及成立项目公司的,提交土地出让事项审批意见单复印件(核对原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及受理登记当日项目公司的工商查档证明材料原件;
11、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12、询问事项记录;
13、其他必要材料。
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书面委托书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中需写明受托的具体经办人)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详见专项须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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