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者可以要求代购者承担赔偿责任吗
消费者选择代购服务,那么消费者和商家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判断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商品买卖关系,需要根据交易行为特征进行判断。
如果代购商标明代购,标明商品价格,有现成货源,赚取差价,这种代购行为是挂着代购的牌子,在本质上是商品买卖关系。如果代购商收取代理费的报酬,而不是货款扣除成本的差价,产品详情提示该产品购于海外,不能提供中文标签,那么消费者和代购商家视为委托合同关系。
但代购商对所有产品的页面介绍均注明“代购”,买方对于购买商品系域外制造并转入国内销售亦有清晰的认知,包括商品的品种、类型、价格、包装等事项,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且该合同应为代购合同而非买卖合同,系代购方按照被代购方的指示代购了产品,那么代购方不负赔偿责任。
二、在我国代购纠纷能立案不
一般的代购纠纷是不会立案的,对于代购纠纷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监管。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就意味着,如果是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买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据新《消法》第44条要求微信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微信平台赔偿损失,而如果是通过私人微信账号进行的交易,则只能被看做是双方个人达成的交易,虽无法适用新《消法》第44条维权,但根据新《消法》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是可以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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