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有犯罪预备,如果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就会构成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行为属于强奸预备犯
一、什么行为属于强奸预备犯
1、强奸的犯罪预备,关键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进入着手阶段,如果犯罪人的行为处于准备阶段,并不能确认其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哪个种类,就属于犯罪预备,如果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手段行为,只是因为意外没有最终得逞,则不属于犯罪预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怎样会被定义为强奸罪
有以下要件会被定义为强奸罪:
1、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为女性;
2、客观上强奸罪的犯罪分子需要对女性实施暴力的手段,如殴打、捆绑等直接危害到妇女人身安全的行为,强迫妇女,使得妇女违背自己的意志;
3、犯罪分子必须是年满十四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是故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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