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居间人的权利有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请求费用偿还;义务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法交纳税费、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当事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所有真实情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承担赔偿。
一、未告知土地使用年限违法吗?会找仲裁吗?
中介未告知土地使用年限,一般而言构成违约。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居间人承担什么责任
居间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过错责任,即存在过错才要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即当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那么才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且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居间人没有过错而导致居间合同未成立的,那么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三、通过中介买房产生纠纷中介有责任吗
通过中介买房产生纠纷中介存在过错的有责任,中介无过错行为的没有责任。买房违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介公司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如实提供当事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所有真实情况的,不存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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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人的权利具体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28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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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权利和义务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2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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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购房居间合同权利义务有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4-09-01①买卖双方应该积极配合中介方的居间合同,提供中介所需资料。 ②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③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④中介方应尽职尽责的提供服务,实事求是地提供签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