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25:29 56 人看过

刑事赔偿制度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社会个体进行物质上救济为最终落脚点,它反映了尊重公民个体权利的主流价值观念,倡导个体权利制约社会公共权力。从刑事赔偿的本质以及形成机制看,刑事赔偿只能在个体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和不断提高的民主社会才能产生并找到存在的适宜土壤。就刑事赔偿的原则及刑事赔偿的方式略谈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国家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修改

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追究刑事犯罪、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客观上已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并且该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并造成危害结果,国家才给予赔偿。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之一种,当然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但经过近十年的实践,违法责任原则的缺陷在刑事赔偿领域日益明显——据此原则办理案件时遭遇颇多困惑。如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并未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涉案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导致无罪判决,引起受害人申请刑事赔偿;再如,违法责任原则对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因而不能达到刑事赔偿从法律上对不公正审判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之目的。因此,自我国《国家赔偿法》公布以来,有关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

笔者认为,违法责任原则不能成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其一,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拘留权并无过错,但在其后的侦查中却由于执行拘留的条件不是最终定罪的依据,难以认定当事人犯罪。《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的,公安机关在行使拘留权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进行,不是错误拘留,并未违法。同样,在检察环节,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时,证据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甚至证据较为充分,但在审判阶段却因种种原因,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如受害人陈述、专业技术部门作出的司法鉴定等证据发生变化,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从而引起赔偿请求人以检察机关错误逮捕为由提出的刑事赔偿申请。《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按照违法责任原则,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进行,无违法行为,不是错误逮捕,可以据此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是,对于受害人来说,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他遭受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从受害者角度看,《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责任原则确属不当。

其二,在审判环节,《国家赔偿法》将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对刑事自由裁量权也缺乏有效的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为了保证法官判案的客观、公正而专门赋予的,但自由裁量权毕竟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体现,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运用极易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当前的事实也确是如此。但是,由于违法责任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作为归责的标准,它构成了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而法官不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时,仅仅是不当,并不违法,如此而已,即使轻罪重判这种典型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国家赔偿法》也将它排除了,被告人不能因此请求刑事赔偿,这显然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不符,也是不合情理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7日 08: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赔偿制度相关文章
  •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1)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2)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会采取征税的措施。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有些省市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
    2023-08-17
    358人看过
  •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
    一随着我国三大诉讼法典的相继颁布施行,尤其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我国诉讼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诉讼活动已步入规范化运作的轨道。但是,诉讼领域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也还存在某些薄弱环节。的无序状态便是其突出表现之一。建国以来,我国关于司法鉴定的立法,仅见于三部诉讼法典中的几条简单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关于鉴定决定权的授权性规定)。司法鉴定的许多基本问题,至今仍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使得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呈严重的混乱局面。公、检、法、司在司法的设置上均是自立门户,各自为政,形成了没有分工、相互独立的几大司法鉴定组织系统。司法鉴定的运行和管理也是各自为政,司法鉴定的决定和委托、司法鉴定的受理、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确认、司法鉴定规则等均无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至于非专职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更无规范可言。这种状态导致了大量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挂靠
    2023-06-06
    303人看过
  • 拆迁补偿的改革与完善
    1、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2、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3、除了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之外,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4、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非居住房主拆迁补偿标准?非居住房主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地方制定的奖励政策。货币补偿
    2023-07-02
    387人看过
  • 改革完善委托执行制度的建议
    委托执行制度,是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其辖区以外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将执行权全部或部分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种司法协助制度。该制度的价值在于,解决异地执行难题、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加强执行廉政建设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委托执行案件执结率普遍不高、执行过程形式化、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日益严重,委托执行制度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现行有关委托执行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
    2022-04-21
    73人看过
  • 陈光中:改革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成就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刑事诉讼活动首先就是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公正处理。而建立和健全证据规则才能保证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使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事实真相。因此,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据规则的规定比较原则,刑事诉讼法除侦查中有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外,“证据”一章只规定了八条,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明显不适应刑事诉讼中复杂的证据运用实践活动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刑讯逼供现象和出现的冤案错案也迫切要求建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别是个别震撼社会的“亡者归来”的冤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更显示了我国证据法治的滞后和不足。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按照中央批转中央政
    2023-04-25
    284人看过
  • 国家补偿制度亟待完善
    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征用问题引发了人们对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国家补偿制度在世界上出现很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国家征用私人土地等财产,一般都要支付补偿金。对于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学术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主要的有特别牺牲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前者认为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在必要时必须牺牲自己的利益,同时,国家从设立的公共资金中对个人予以补偿。后者认为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以平等作为基础为公民设定义务,当一部分人或个别人因国家行为而承担的义务重于相同情况下的其他人时,国家应设法调整和平衡这种义务不均衡现象。因为国家行为的受益者是全体国民。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补偿责任适用于几种情况:一、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如,强制征收、强制卖出、强制治疗中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进行补偿,德国法院在一个案例中允许给予一名因为患梅毒而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不做手术,结果导致双腿瘫痪的原告进行补偿。二、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
    2023-04-24
    120人看过
  • 论对委托执行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委托执行制度所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节约执行成本,提升执行效率。委托执行制度使用以来,在维护债权人权益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总的实施效果与制度设立的初衷仍相去甚远。为此,笔者对委托执行制度进行了研究,试图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及完善,以切实发挥其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一、委托执行制度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委托执行制度是指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与财产在其辖区以外的案件时,委托当地有关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用来解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异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便异地执行时所产生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委托执行制度的基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
    2023-06-06
    381人看过
  • 拘役缓刑的改革与完善建议
    拘役缓刑是指犯罪分子被法院判处1至6个月,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一年的短期自由刑后,因犯罪分子满足了缓刑的适用条件,而暂缓其刑罚执行,规定一定考验期并进行社区矫正。拘役缓刑意味着犯罪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或属于未成年、孕妇等特殊群体。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遵守规定且无他罪产生,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拘役缓刑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具体规定如下:1、拘役的刑期。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的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2、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2023-06-30
    458人看过
  • 果树赔偿标准:探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国家赔偿果树的标准:初果期。盛果期。衰果期。国家对苹果树的补偿标准征地果树的赔偿标准为:一般来说都是按棵树赔偿的,但是也有按亩数补偿的,品种不同、规格不同,赔偿标准就不同,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参照各自情况制
    2023-07-08
    392人看过
  • 案件分配方式与合议庭评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style=\"margin-bottom:6px;\">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已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就是要实现公正高效执法。人民法院要坚定不移地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继续实行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确保公正高效执法为主线,以深化司法改革实现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为动力,以提高法官素质为组织保证,建立和完善审判管理方式,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实践公正、高效的工作主题。一、案件分配方式改革探讨人民法院是宪法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公正高效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渴望和期盼,更是衡量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唯一标准。审判方式的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应当日趋完善,不能以一种管理模式固定不变,现代的社会是信息的、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社会,高效率的审判工作是科技信息发展时代需要。现代的一此制度、管理方式有时会制约审判效率的体现与发挥。就审判管理中方式的
    2023-06-11
    270人看过
  • WTO体制下我国农产品市场法制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产品市场制度必然建立在两个基本参考框架之上:一是中国的现实状况,这是第一性的社会基础;二是WTO的体制框架,即WTO的相关制度与规则体系。由于国际市场与国内高层的不断融合,离开了上述任何一个参考框架,都无法全面地理解并解释农产品市场的制度性问题。因此,在WTO体制架下探讨我国农产品市场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成为一个恰当的研究途径与范式。一、WTO对农产品市场的制度安排作为第一个国际贸易多边体制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于1946年,但由于农产品市场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农民收入、环境保护等一系列社会与经济问题,不仅是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市场,而且从19未开始,保护主义一直主导着农产品市场与贸易,因此,农产品市场与贸易作为一个特殊领域一直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有效约束之外,对农产品的保护也始终深深地根植于发达国家的农业政策与制度中。在肯尼迪回合以后的历轮多边贸易谈判
    2023-06-05
    246人看过
  • 如何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近年来,我国各地逐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在征地安置补偿和规范征地程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我国征地制度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因征地补偿不合理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当前各方面关注的一个焦点。《决定》对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一,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这是《决定》提出的一个明确要求。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未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按照《决定》的精神,今后将适当缩小征地范围。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通过明确地界定公共利益来缩小强制征地的范围,是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第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
    2023-06-08
    57人看过
  •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的完善
    由于种种原因,过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并非都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为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辩护律师的权利,这是十分必要的。(一)赋予辩护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和调取证据的申请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二)扩大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和求助权范围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三)赋予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2023-06-28
    188人看过
  • 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的制度完善和改进
    医院出现医疗事故的赔偿方式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医患双方可以先协议处理,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协议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工伤出现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工伤出现医疗事故后的赔偿方式有协议、调解和诉讼三种方式。医患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赔偿事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赔偿标准还要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而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2023-07-08
    228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赔偿制度的原则有: 1、惩罚性原则。惩罚性原则,指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除使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 2、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 更多>

    #刑事赔偿制度
    相关咨询
    • 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改革如何运作?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一、关于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改革进行了几次大的调整,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但现行税收制度仍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在解决产能过剩、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较弱,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不利于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环境建设。改革的目标是:要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深化税制改革需要把握以下路径:要有利于促
    •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是如何样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7
      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 1.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2.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 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
      1、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1、“刑罚执行完毕”应明确为“主刑执行完毕”。 2、明确法域条件,承认域外刑罚。 3.修改《刑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使累犯可以假释,促进累犯的积极改造。 4.累犯的确立与数罪并罚制度。 2、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3、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 制度改革后民事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7
      户籍制度改革以后发生的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实践中至少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已经取消了城镇与农村户籍的性质区别,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从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出发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一律完全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明显会导致赔偿标准不适当地抬高,将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做一个加权平均数,统一以加权平均数或者
    • 民事陪审员制度改革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2-13
      【1】2016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为期2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有人民陪审员试点好。【3】大多数的民事案件审理,没有人民陪审员。【4】关键看案件审理是否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