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劳动合同法都有什么
2018年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这是广东省司法仲裁系统自2008年以来印发的第四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一共三十个条文,共计4500多字,包含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计算、女职工保护、劳务派遣、裁审衔接等多个方面。前面三份分别是: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粤高法〔2012〕284号)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
这次广东高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一共三十个条文,共计4500多字,包含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计算、女职工保护、劳务派遣、裁审衔接等多个方面,内容非常重要。本期飞常说法,我们专题为大家解读这份指导意见。
由于指导意见的内容非常多,而微信语音的篇幅有限,所以我们只能抓大放小,优先解读重点条文。对于和原来做法差异不大的内容,以及条文表述浅显易懂的内容,大家可以点击音频附属的文稿自行查阅。
01重点条文一
【原文】
五、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1、用人单位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停工限产的相关规定处理。
2、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一个月),工资正常发放;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原则上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3、劳动者原则上没有选择“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除非用人单位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
4、停工限产的期限,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原则上由司法仲裁部门酌情确定合理期限。
02重点条文二
【原文】
六、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休产假的,原工资标准按照《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1、基础产假(一般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至少是98天)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
2、女职工的80天奖励假和男职工的15天陪产假,原则上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况下才能享受。
3、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03重点条文三
【原文】
十、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仍适用当时规定。
1、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在计发基数超过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情况下不超过十二个月,在计发基数不超过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情况下原则上没有上限。换而言之,2008年前后不再分段计算。
2、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为0.5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经济补偿计发月数为1个月。换而言之,2008年前后不再分段计算。
3、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换而言之,2008年前后不再分段计算。
4、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即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时的规定执行。换而言之,2008年前后依然分段计算。
04重点条文四
【原文】
十一、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依然有效,劳动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之外,依然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05重点条文五
【原文】
十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不再区分企业性质、类型、规章制度有无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有无约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06重点条文六
【原文】
十八、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影响劳务派遣合同的效力。
十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因劳务派遣协议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用工单位能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的除外。
用工单位违反关于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规定,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言外之意就是,即使存在前述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因此认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07重点条文七
【原文】
三十、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参照执行。本意见下发之前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处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如有未结案件,建议立刻全面、系统、深度研究这份指导意见,因为可能会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以上是对广东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总结,包括六个部分。法规的内容详细说明了如何保护雇主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雇主在雇用员工和管理员工时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以保护自己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如需更多相关知识,可咨询律师!
2018年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这是广东司法仲裁系统自2008年以来印发的第四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一共三十个条文,共计4500多字,包含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计算、女职工保护、劳务派遣、裁审衔接等多个方面。
一、广东劳动合同法2018都有什么
2018年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这是广东省司法仲裁系统自2008年以来印发的第四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前面三份分别是: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粤高法〔2012〕284号)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
这次广东高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一共三十个条文,共计4500多字,包含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计算、女职工保护、劳务派遣、裁审衔接等多个方面,内容非常重要。本期飞常说法,我们专题为大家解读这份指导意见。
由于指导意见的内容非常多,而微信语音的篇幅有限,所以我们只能抓大放小,优先解读重点条文。对于和原来做法差异不大的内容,以及条文表述浅显易懂的内容,大家可以点击音频附属的文稿自行查阅。
01重点条文一
【原文】
五、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1、用人单位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停工限产的相关规定处理。
2、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一个月),工资正常发放;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原则上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3、劳动者原则上没有选择“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除非用人单位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
4、停工限产的期限,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原则上由司法仲裁部门酌情确定合理期限。
02重点条文二
【原文】
六、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休产假的,原工资标准按照《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1、基础产假(一般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至少是98天)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
2、女职工的80天奖励假和男职工的15天陪产假,原则上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况下才能享受。
3、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03重点条文三
【原文】
十、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仍适用当时规定。
1、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在计发基数超过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情况下不超过十二个月,在计发基数不超过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情况下原则上没有上限。换而言之,2008年前后不再分段计算。
2、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为0.5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经济补偿计发月数为1个月。换而言之,2008年前后不再分段计算。
3、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换而言之,2008年前后不再分段计算。
4、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即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时的规定执行。换而言之,2008年前后依然分段计算。
04重点条文四
【原文】
十一、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依然有效,劳动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之外,依然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05重点条文五
【原文】
十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不再区分企业性质、类型、规章制度有无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有无约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06重点条文六
【原文】
十八、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影响劳务派遣合同的效力。
十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因劳务派遣协议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用工单位能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的除外。
用工单位违反关于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规定,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言外之意就是,即使存在前述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因此认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07重点条文七
【原文】
三十、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参照执行。本意见下发之前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处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如有未结案件,建议立刻全面、系统、深度研究这份指导意见,因为可能会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n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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