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08:22:52 178 人看过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87)卫防字第60号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

(87)卫防字第60号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职业病名单

一、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

10?砷化氢中毒?

11?氯气中毒?

12?二氧化硫中毒?

13?光气中毒?

14?氨中毒?

15?氮氧化合物中毒?

16?一氧化碳中毒?

17?二硫化碳中毒?

18?硫化氢中毒?

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0?工业性氟病?

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2?四乙基铅中毒?

23?有机锡中毒?

24?羰基镍中毒?

25?苯中毒?

26?甲苯中毒?

27?二甲苯中毒?

28?正己烷中毒?

29?汽油中毒?

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1?二氯乙烷中毒?

32?四氯化碳中毒?

33?氯乙烯中毒?

34?三氯乙烯中毒?

35?氯丙烯中毒?

36?氯丁二烯中毒?

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38?三硝基甲苯中毒?

39?甲酵中毒?

40?酚中毒?

41?五氯酚中毒?

42?甲醛中毒?

43?硫酸二甲酯中毒?

44?丙烯酰胺中毒?

45?有机磷农药中毒?

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47?杀虫眯中毒?

48?溴甲烯烷中毒?

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二、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炭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三、物理因素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局部振动病?

6?放射性疾病?

(1)急性外照射放射病?

(2)慢性外照射放射病?

(3)内照射放射病?

(4)放射性皮肤烧伤?

四、职业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五、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六、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烧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七、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八、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九、其他职业病?

1?化学灼伤?

2?金属烟热?

3?职业性哮喘?

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5?棉尘病?

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7?牙酸蚀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2日 19: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职业病相关文章
  •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颁布机构]:卫生部等[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法规正文]: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
    2023-06-11
    419人看过
  • 卫生部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57)卫防齐字第145号为了合理解决患有职业病职工的待遇问题和加强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我部根据当前具体情况,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并且已经取得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同意,现在给予公布,希望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各级卫生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和研究这个办法,协助企业单位加以执行。厂矿企业的医务人员特别要学习职业病的诊断方法并会同工会广泛向职工群众进行宣传,使广大职工了解这个规定的内容,以便更好支持和监督企业行政对这个规定的贯彻。在试行过程中,希望随时总结经验,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报知我部,做为修正时参考。附一: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身体健康,改进劳动条件,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并合理解决工人、职员患职业病以后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中华人民
    2023-05-03
    185人看过
  • 卫生部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88-1-1为了合理解决患有职业病职工的待遇问题和加强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我部根据当前具体情况,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并且已经取得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同意,现在给予公布,希望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各级卫生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和研究这个办法,协助企业单位加以执行。厂矿企业的医务人员特别要学习职业病的诊断方法并会同工会广泛向职工群众进行宣传,使广大职工了解这个规定的内容,以便更好支持和监督企业行政对这个规定的贯彻。在试行过程中,希望随时总结经验,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报知我部,做为修正时参考。附一: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身体健康,改进劳动条件,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并合理解决工人、职员患职业病以后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
    2023-06-09
    378人看过
  • 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对特殊职业病患者)
    一、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所谓童工,是指不满16周岁的人员。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属于非法用工的行为。非法使用童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必须依法向伤残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两部分,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三、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鉴于职业病的形
    2023-03-17
    418人看过
  • 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如果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身患职业病的话,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职工患职业病的情形是属于工伤的。之后得职业病的职工就可以享受职业病相应的工伤待遇。但要注意,职工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的有毒物品等原因而引起的,那么这种疾病就不属于职业病。一、因工外出的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因工外出的工伤认定条件如下:1、因工外出期间,员工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2、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受伤,外出期间的工作是特殊的,尤其是外出期间面临的环境,情况比较陌生,更容易受到伤害,外出期间的整个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二、工伤待遇适用的情况工伤
    2023-04-11
    225人看过
  • 职业病处理方法,什么是职业病
    一、职业病的处理方法职业病的处理有以下方法:到当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验。如果怀疑为职业病,应向当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诊断时,应提供相关职业史、体检证明、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等资料。诊断后,应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通常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
    2023-02-28
    35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业病
    词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 更多>

    #职业病
    相关咨询
    •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 职业病患者的范围和职业病处理办法的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2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各
    •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6条规定全部内容?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 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吗?患职业病时,可以选择职业病或者职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0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关于职业病分类,目前执行的是《职业病目录》。按照该目录,职业病包括如下十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
    • 哪些职业病属于职业病范围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7-13
      职业病是指从事相关职业在工作劳动过程中所产生引起的疾病,可称为职业病。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