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任重道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9:06:52 77 人看过

据全国妇联妇女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显示,妇女享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以及带薪休假的比例都低于男性,生育保险作为促进女性就业的有效措施推进缓慢,到2004年底,全国平均覆盖率只有61%,有一半的市县、三分之一的企业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因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中主要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权益,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在我们企业里,女职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占有不少比例,她们立足岗位做贡献,在企业的双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聪明才智,真正体现出巾帼不让须眉的风采。但同时也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普遍存在,那就是女职工的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并被某些领导当作合情合理的事情在一直延续着,女职工申诉后却遭到在单位被穿小鞋等更为过分的待遇。这从小的意义上来说,是女职工在一些小利益上受到不公正待遇,放大来说,却是这些领导在有意无意间代表企业违法。违法?兴许有人会认为这是危言耸听,未免太夸张了。其实不然,的确是违法了,只不过是女职工的法制意识太淡泊,加上有的女职工认为自己作为弱势群体,拿的是企业的钱,吃的是企业的饭,胳膊终究是拧不过大腿的,吃点小亏也认了,不知道或者不敢利用法律武器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罢了。真正细究起来,吃官司并输官司的就是企业。

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表现有:一、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基本工资被降低,理由是在女职工休这些假期间其工作是别人给干的,你不在岗,工资理应被别人拿。这种情况普遍存在,有的是岗位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岗位工资也是职工的基本工资之一)被核减;有的干脆什么也没有,就连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反而要向单位交纳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障金、住房公积金等工资里的各项扣款,好象女职工只要生孩子,就可以不吃不喝,完全成了神话故事里沉香他妈。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有悖于和谐社会建设初衷的。

二、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及仍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依然被安排从事夜班劳动。这也许是煤炭行业特殊的工作性质导致的,毕竟不少女职工从事的都是三班倒的工作,且各岗位点人手都相对紧张,倒腾不过来,道理尚可理解,但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显相抵触。

三、从事计件工作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的被拒绝,甚至因工作任务完不成而加班延点。

四、多数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未享受到所在单位给予的一定时间的产假。

五、同在一个企业工作,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和政策却因人而异。

六、部分基层区(科)单位工会主席对行政领导侵害女职工的不合理决策敢怒不敢言,不能有效地为女职工说话办事,有意无意中导致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再滋长。

以上种种不胜枚举。同作为一名从事着女职工工作的普通女职工,甚至也是遭受过这方面不公正待遇的受害者,在其他女职工也遭受不公正待遇申诉却多方奔走无果时,深感心寒。针对以上现状,在具体工作中要想有所改变,真正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进一步增强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为职工依法科学维权意识,既要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也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加大女职工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让女职工真正敢挺起腰板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女职工自身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健全有关基层区(科)行政领导权利的约束机制,在人事、工资分配方面真正有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的话语权和监督权,并起到实效,而不是形同虚设,只是一味地附庸风雅,对来自女职工的申诉不敢言说,直至石沉大海。

四、对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特别是奖励产假期间等各个时期工资待遇的政策进一步明晰,该什么标准就按什么标准,而不是一个摸棱两可的模糊概念,让基层区(科)操作起来大有回旋余地,甚至可以因人而异。说给你或不给你说得过去,说多给你或少给你也说得过去,最终让职工诉说无门,只能自认倒霉,不了了之,从而让职工对企业产生不信任感和埋怨情绪,何谈企业主人翁精神和核心价值观的形成。

总之,在维权的道路上,也许会因为制度的不健全、操作的不规范、不到位或者维权者的维权意识不强等导致一系列侵权行为的发生,但至少我们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算是在科学维权方面的一大进步了。再在这个基础上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的有效指导,我们一定会在维权这条任重道远的崎岖路上坚定不移地走下去,真正为弱势群体说话办事,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为和谐矿区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刘丽娟作者单位: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15: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女职工相关文章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制定妇女保护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
    2023-04-26
    425人看过
  • 妇女享有哪些特殊权益保护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是我国政府的一贯政策。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特殊的权益保护。在政治权利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依法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保持适当的数量,这保证了妇女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一定比例。在人身权利方面,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卖淫、嫖娼,妇女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文化教育权利方面,学校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政府、社会、学校也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级
    2023-05-01
    442人看过
  • 哺乳期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解答哺乳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和《重庆市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哺乳期岗位调整需经批准为保障妇女权益,用人单位在哺乳期更换女职工职务,休产假或者哺乳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降低女职工工资或者辞退女职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单方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连女士休完产假后在哺乳期返回工作岗位,但公司未经她同意和协商一致,三次更换了她的工作。由于连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不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因此单方面解除公司是违法的,在产假期间,应向连女士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名女雇员原来的工作被换了,她回来工作时正处于哺乳期。公司在五天内给她换了三次工作,而这位员工拒绝来上班,所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了她。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未经哺乳期女工同意,该公司非法调整工作岗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4300元201
    2023-05-07
    318人看过
  • 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由于女职工身体的特殊性,而且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儿的天职,所以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取向。那么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接下来,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1、企业要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规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2、企业要注意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女职工的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特殊的保护。(1)经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
    2023-02-28
    435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一、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怀孕不满
    2023-03-26
    249人看过
  • 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1、企业要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规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2、企业要注意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女职工的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特殊的保护。(1)经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
    2023-04-15
    12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女职工
    词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更多>

    #女职工
    相关咨询
    • 女性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权益?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10
      (1)经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企业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一年个人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 女性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权益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8
      (1)经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企业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一年个人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 女职工特殊权益受保护 补贴“四期”补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本报讯(记者于宛尼)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劳动竞赛,支付女职工工龄补贴,对女职工进行“四期”保护……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反映女职工呼声,这是全总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所强调的。南京新百商店原来规定怀孕满6个月的女职工,可以离岗休息,享受60%的工资。然而,面对工资的减少,几乎无人愿意“享受”这一待遇。经工会与行
    • 女职工有何特殊权益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2-10
      女职工拥有的特殊权益:(一)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孕妇职工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5-19
      怀孕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另外,根据很多地方法规规定,晚育女性可享受增加产假30天;有医院证明可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3、根据《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