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土地使用税申报由谁进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6:24:46 141 人看过

租赁对象不同的情况

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水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规定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租土地是由出租方来缴纳,这个是《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具体来说,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都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但在实践中,很多出租方都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来缴纳,这个是商业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对税务机关的执行没有约束力,如果合同中约定承租人缴纳,那由出租人先缴纳后再向承租人收取。么情况下应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日前有企业咨询,企业是通过租赁的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年支付租金,最近遇到当地税务机关强行让承租方缴纳房产税,问是否有法律依据,承租方是否涉及到房产税问题呢?一般的说,房产税应由出租方缴纳。但有的时候也会由承租方负责缴纳,主要是要看具体的租赁方式以及出租方的具体情况。实务中租赁方式一般分为无租使用和有租使用两种情况,下面分别分析:首先看无租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但是,如果存在房屋的产权人已经缴纳房产税情况的,无偿使用人可凭产权人缴纳房产税的完税凭证,不再重复缴纳房产税。根据此规定,如果单位是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一般由承租单位缴纳房产税,当然如果产权人已经交过房产税则承租人就不用再交了。对于有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情况,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出租方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可见,对于有租使用的情况,应该由产权人(出租方)缴纳房产税,除非出租方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只有上述情况下才会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这里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由承租方缴纳税款只是上述几种特殊情况,出租方缴纳房产税才是常态,因此,如果税务机关强行让承租方缴纳本应由出租方缴纳的税款,则承租方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判断自己是否应该负有纳税义务,如果不是则应说明理由,积极沟通,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进一步作了解释: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租赁的土地属于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租赁的土地属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即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种情况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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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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