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5 07:50:23 42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食药监部门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的要求,该项资料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

证明性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的要求,该项资料包括(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3)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除变更药品规格、改变产地、改变制药厂商和注册地址名称外,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示范文本下载]

并附详细修订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的要求提供资料。

4

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示范文本下载]

并附详细修订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的要求提供资料。

5

药品补充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法人签字。

申请人自行填写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

药学研究资料?[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的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技术审评

-->技术审评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莉娟、蒙珂杰

<!--

-->

5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莉娟、蒙珂杰

<!--

-->

当场办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技术审评)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勋

40个工作日

药品注册审评专家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1.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真实性核查。2、核查结果:通过、不通过。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勋

3个工作日

一、审评、核查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二、审评、核查时间: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确定核查内容和时间。三、审评、核查组组成:1.一般由1-3名以上药品注册审评、核查专家组成。2.鉴定评审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过药品注册核查培训。3.核查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核查组的组成不利于核查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审评、核查工作开展前书面向受理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对审评、核查人员予以重新安排)。四、真实性核查主要内容: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研究以及其他情况的真实性。五、鉴定评审记录: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研究以及其他情况的实地现场进行核查,记录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发现的问题,综合评定现场核查结论。并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

拟建议通过、拟建议不通过。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娄俊

5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5、现场核查的事项,其实施程序是否合法,核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审查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7、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审查的相关规定;8、其他相关事项。

1.申请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莉娟、蒙珂杰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莉娟、蒙珂杰

-->

1个工作日

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B004、B005。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需技术审评:3000元需技术审评:14400元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docx[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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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后,药品生产企业如何处理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7
      监督检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情况和以下材料:(一)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动及审批情况;(三)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四)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五)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六)检查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必要材料。监督检查完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