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0日,海林市奇峰村的高先生,在海林市某手机商店购买了一款金鹏牌手机,价格500元。可在手机使用中却出现了许多闹心事,这款手机使用半年内,先后3次出现了黑屏、死机、拨打不出去等无法使用的严重质量问题,高先生找到经营者2次进行修理,每次修理时间分别长达10天和15天,并且都没给提供备用机。
当第3次手机出现死机的现象,高先生提出调换新机或是别的牌子的手机,经营者以卖出半年为由,不同意调换,只能是修理,而且态度非常强硬。
高先生觉得这手机买的挺窝囊的,每次来海林修理都要耽误农活,搭路费,关键是手机总是出问题,用不住。高先生找到消协,希望能给自己一个说法。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十五条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在本案中,高先生购买的手机在三包期内已修理了2次,修理时间都超过了7日,经营者没有给提供备用机,手机第三次出现了问题,已经符合换货条件。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经营者承认了对法律法规的无知,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和不便,诚恳地向消费者道了歉。因同品牌的手机已售完,经高先生同意,给换了一款别的牌子的手机,并赔偿20元路费,还承诺保证质量,在三包期内如有问题随时调换。高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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