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洗钱的上游犯罪一般发生在各国国内,但洗钱行为本身具有国际化倾向——洗钱活动往往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进行,洗钱犯罪者也常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形成国际性的洗钱组织,他们善于利用国际金融市场,利用犯罪收益在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流动,逃避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制裁(Tanzi,1996)。因此,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并成立国际组织,才能对跨境洗钱进行有效的打击(Gilmore,1992)。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出现了一系列的全球性反洗钱协议或组织,其中包括FATF、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禁毒署(尤其是1988年《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治疗精神病药物公约》)、国际清算银行,以及一些地区性国际组织(如欧盟,欧洲理事会,美洲国家组织,巴塞尔委员会,英联邦,南太平洋论坛)和双边法律援助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年间扮演领导角色的机构则是FATF。
1990年,FATF发表了著名的关于反洗钱的《四十条建议》。1996年,为了适应新的洗钱趋势,40条建议被首次修订,修订后的反洗钱40条建议得到了130多个国家的签署,成为反洗钱的国际标准,FATF也被公认为建立在国际层面上的反洗钱组织(Macdonald,1992)。2001年10月,FATF将恐怖融资问题纳入工作范围,提出打击恐怖融资8项特别建议。2003年,FATF再次对40条建议进行了修订,建立起了一个全面的、既包括打击洗钱,又包括反恐怖融资在内的新框架。在这一文件中,FATF呼吁所有国家修订、完善国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立法,与FATF新的40条建议保持一致,并有效执行这些措施。JosephF.Benning(2001)研究了FATF的决策基础及其在当前世界政治体系下的有效性,运用OLS、回归和博弈等方法证明FATF成员国的政策合作和国内组织程序之间存在的线性关系。模型证明FATF成员国的政策合作提高了洗钱犯罪的风险从而减少犯罪的供给量,成员国在相关的法律程序和司法精神、监管政策上越来越合作,从而减少了洗钱机会。
FATF的重点并非控制跨国非法金融活动(Savona,1997)。事实上,它的条款明确规定不允许政府通过控制跨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式来控制洗钱(Gilmore,1992)。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把国界问题列入反洗钱问题之内。一些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已经开始将通过监控跨国资本流动来作为收集洗钱信息的一种方法。FATF支持其成员国在各自的领土范围内进行反洗钱活动而非控制跨国资本流动,主要通过两种方法:第一,积极提升国内法律制度与国际反洗钱惯例之间的协调性。FATF建议号召各国政府对洗钱定刑事罪,要求各国金融机构对监管当局报告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可疑交易(FATF,19901991),并且拒绝与不明身份客户进行交易。通过促使各国政府实施这些措施,FATF的目标不仅是直接减少各个国家国内的洗钱犯罪,还可以降低整个国际金融系统抵抗洗钱犯罪的脆弱性。第二,FATF鼓励各国政府对基于洗钱犯罪的调查、起诉、没收和(根据条约或法令)对逃犯的引渡等进行广泛的信息共享和法律合作。这一规定消除了存在于其他国际合作领域如反避税合作中的主要障碍。信息共享的另一个主要特点是FATF建议各国在其权限范围内积极主动的向外国政府提供流入或流出其国内的可疑资金的信息。
目前,FATF已经拥有31个成员国和2个国际组织。FATF的成员国通过代表团、研究会以及成立与FATF有联合关系的区域组织等方式成功的促使越来越多的非成员国采纳其四十条建议。为了弥补反洗钱体制的缺陷,督促各金融中心按照国际标准开展对洗钱犯罪的预防、调查和打击,FATF于2000年6月首次推出了反洗钱不合作国家与地区名单(NCCT)。对于上榜国家(地区),FATF一方面敦促该国(地区)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加以改进,另一方面,FATF呼吁成员国(地区)对与该国(地区)的交易予以重点关注。自黑名单公布以来,上榜国家(地区)的数量从2000年6月的15个减少到2004年2月的7个,呈下降趋势。DonatoMasciandaro(2004)以45个国家为样本通过实证的方法证明了NCCT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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