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法院通过辨法析理成功调解一起涉外劳动争议案。
G国公民汉斯先生自2004年9月起,在G国在芜设立的外资企业S公司工作。2006年7月3日,S公司向汉斯发出一份《解除雇佣合同关系》文件,通知汉斯至2006年10月31日终止双方于2005年8月8日签订的工作合同。之后,S公司单方将汉斯税后工资28825元及房租补贴36000元扣留,用于偿还借款。2006年10月15日,汉斯向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等。当月,该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属于该委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汉斯不服该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于2006年11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汉斯的诉讼请求,汉斯不服该判决,遂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考虑到本案系涉外劳动争议纠纷,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均使用的是本国文字,有关劳动合同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受本国法律的影响;该国劳动法律与我国劳动法律是否存在冲突,可能对案件的处理有着影响。
为妥善、公正处理好本案,在第一次庭审后,二审合议庭即主动前往用人单位,就我国劳动法规及该国劳动法律有关讼涉争议的规定,与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交流与沟通,同时表明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公正司法的裁判理念。与此同时,也要求劳动者汉斯本人,就本案有关事实提供书面说明。此后,用人单位S公司通过代理人提供了该国部分劳动法律,劳动者汉斯也就本有关事实及处理意见致信主审法官,双方分歧较大。
在此情况下,合议庭积极查阅相关资料,并通过互联网了解G国的劳动法律。通过认真研读有关文章,熟悉了G国的劳动法律,并发现用人单位S公司通过代理人提供了该国劳动法律不全面。为争取本案圆满解决,合议庭将我国有关知名法律网站以及G国知名互联网站上登载的G国的劳动法律相关文章下载,并通过代理人提供给用人单位S公司,同时决定再次给予用人单位S公司一个月的举证时限并确定了开庭时间。
在第二次开庭前夕,用人单位S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即主动与法院联系,表示同意劳动者汉斯提出的和解方案。随着本案的调解,用人单位S公司与劳动者汉斯之间的借款纠纷也迎刃而解。法院即根据双方的和解意见分别制作了调解书。至此,用人单位S公司与劳动者汉斯之间的一系列争议,均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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