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细节:55岁的张女士从没想过,一次意外让她第一次走进陌生的法庭,在法庭上与她对质的是她工作多年的“老板”。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庭上,张女士终于被法官的判决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合同是超龄签订的,劳动合同将成为“废纸”
2010年底,张女士作为工厂的清洁工,再次与吴江一家企业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12月6日。根据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在公司车间、办公楼、厂区从事环境清洁卫生工作,公司每月付给她1300元。今年,张女士52岁。此前,张女士已经在这家企业工作了几年。她是个老员工,对这份工作很满意。如果事故没有发生,张女士可能会在这里奉献她最后的光和热。然而,这一天失败了,张女士的生活在那一天被彻底打乱了
2011年7月的一个夏天的下午,张女士打扫完一家工厂,准备去马路对面的另一家工厂继续工作。正当她拖着疲惫的身体过马路时,一辆疾驰的汽车把她撞倒了。瞬间倒地的张女士想扶起身子,但再也站不起来了。之后,张女士被送到医院一个多月。出院后,张女士的伤势已不严重,但在医院花费的巨额医药费让她贫困的家庭更加困难。这时,她从朋友那里听说,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时,可以算工伤,也就是说,她可以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上班后的第一天,她就去找单位领导详细解释了情况,希望单位能对她的工伤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不料,对方拒绝了她的要求。之后,她向吴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过,对方也以各种理由作出不接受的决定。张女士之所以处处“碰壁”,是因为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她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厘清。劳动关系不确定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本维护职工权益的合同一夜之间就成了“废纸”,而多年的辛苦换来了单位今天的无情?张女士不愿意这样放弃自己的权益。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举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她向雇主提出申诉,要求法院确认她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发生了口角,原告仍然坚持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死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用人单位雇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或者死亡的,工伤认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为农民工,张女士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
至于原告的理由,被告立即用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反驳,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当原告年满50周岁时,双方劳动合同因法律规定终止。虽然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事后又恢复了劳动关系,但因为违法,双方实际上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依据不同,原因不同,双方各司其职,你来我去,彼此,有一段时间,案件变得复杂了。此时,坐在原告席上的张女士显得十分端庄。虽然她总是认为真相在她这边,但对方似乎有充分的理由。法官将如何判断法官说:退休年龄不是上限,与用人单位仍有劳动关系p>虽然案情复杂,原告和被告意见不一,但经过多轮法庭辩论、举证和质证,决定张女士命运的时机已经到来
此时,在安静的法庭上,法官的声音在空中回荡,“本院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有劳动能力的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本案中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虽然原告在2010年12月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50周岁,但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隐瞒年龄,被告对此了如指掌。此时,被告有权选择是否与原告形成劳动关系。被告仍愿意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于原告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或领取养老金,双方的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本条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表明了被告的态度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被告自2010年12月7日起存在劳动合同关系p>张女士的心终于落了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为了确定伤害的主体,它是一个定性的行为过程。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如何保障?
164人看过
-
离婚:遭受家暴者的权益保障
151人看过
-
未加入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398人看过
-
劳动者如何劳动维权才能保障权益?
496人看过
-
确定工伤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方法
193人看过
-
裁员后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375人看过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
超龄难算权益如何保障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6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环卫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都应属于工伤,这应该有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
-
劳动者应该如何保障工资的实际权益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61、对企业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后逃匿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引导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处、科举报,由监察部门责令其补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如何保障劳动权益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1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有地方法规对劳动定额作了特别的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
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如何保障?如何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负有?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4在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中,研究单位必须对患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规定,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应在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成立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作者、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至少由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应
-
妇女劳动者要如何保障其劳动权益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01一、强调男女就业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包括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相同的就业机会的权利,享有相同的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强调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这是侧重于从劳动岗位上保护妇女就业; (二)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