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8:11 54 人看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

已购公有住房的抵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州市市辖区范围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行政主管机关,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

(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二)出售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三)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四)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五)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第六条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须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以下称基金专户)管理。

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房款缴交原则处理。

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四)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五)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第十条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的,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应自收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已购公有住房中超过本人职务住房面积分配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出售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人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基金专户管理,原产权单位撤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房款缴交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

(二)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时,卖方应在办理交易确认后30日内,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把出售中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专户,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已购公有住房相互交换,或者与商品房、私房交换的,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价格计价,并按规定缴纳有关交易税费。

第十五条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抵押额应依照有关规定扣除各项税费后设定,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处分时,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办理,并扣除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处分时,原是以标准价购买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办理,并扣除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第十六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交易确认、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县级市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17: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优先购买权相关文章
  • 已购公房上市知识大全
    一、已购公房上市有哪些规定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可出售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二、哪些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2023-04-12
    415人看过
  • 已购公房上市登记领证
    办事项目:已购公房上市登记领证相关部门:产权监理处办事依据:服务对象:提供资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2.买卖双方及配偶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3.房产证(原件)、土地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4.房产买卖协议;港澳台及非中国国籍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购房的,买卖协议须公证,个人购房者还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证明;5.转让方家庭户口簿(核对原件,收复印件);6.已购公房上市查档联系单;7.销售发票;8.契税完税证明;9.房屋所有权证配图;10.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办事流程:至测绘窗口委托测绘配图、至评估窗口委托评估→至房地产档案馆出具上市房联系单→领取配图、评估报告后至总服务台查验书证并取登记号→凭号至窗口登记→至税费结算窗口交费→至财政局契税征管所缴纳契税→回原窗口领取收件收据→到领证日期凭身份证明及收件收据领证办事期限:自受理登记后7个工作日办结收费标准:转
    2023-04-22
    386人看过
  • 广州市住房公摊面积含哪些
    一、什么是公摊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二、广州市住房公摊面积含哪些根据相关规定,《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门面房公摊面积暂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2、楼房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3、楼房的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4、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高(高度)2.20米以上
    2023-05-09
    117人看过
  • 已购公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1、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进行交易?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过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款及装修费的;(3)该房产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经进行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房产上市出售后形成新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2、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流程?(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上市出售申请。(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出出售申请的房屋进行审核,并做出意见
    2023-04-22
    132人看过
  • 广州市增城区购房限购吗
    限购。目前广州增城的房子还是处于限购的状态下的,但是广州若分行政区域范围放开限购,花都、番禺、南沙、新黄埔等库存量较大的外围区域将最有可能松绑限购。一、限购房政策有哪些?截至目前供21个城市出台限购政策,分别为:北京、天津、苏州、郑州、济南、无锡、合肥、武汉、南京、南宁、广州、深圳、佛山、厦门、东莞、珠海、福州、惠州、上海、南昌、成都。二、户主名下可以有几套房这个得分情况。目前有些城市放开了限购,但是一些一线城市还是实行限购.通常限购的话如果是本市户口的话一个人可以拥有两套房子,非本市户口的话只能有一套.以家庭为单位.但是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还没全国实行,而且老公房、房改房、集资房、央产房、军产房、福利房、小产权房等等,和商品房还不一样,所以目前来看,和原来差不多,只要经济实力够,可以N套。三、现在西安买房需要什么条件西安买房需要什么条件1、有西安户口的,在西安买房限购区内最多只能买2套房子
    2023-03-24
    479人看过
  • 淄博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内的管线、暖气片和自用阳台等。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楼盖、屋顶、梁、柱、楼板、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中央空调设备与管道、消防设施、电梯及管线阀门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工作。财政、公用、电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已购
    2023-06-10
    53人看过
  • 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上市收购有何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律师补充: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
    2023-05-07
    399人看过
  • 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房地产交易所、各区(县)房地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针对《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实施情况,现对该“通知”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为《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经确定可代发放申请表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年六月九日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手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如下: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
    2023-06-10
    336人看过
  • 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2023
    2023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是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的比例有以下几点:如果当事人因为医疗产生的费用小于等于三千元,当事人自己需要负担百分之二十,公费报销医疗费用百分之八十;如果因为医疗产生的费用大于等于三千元,个人承担百分之十,报销百分之九十。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职工应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最新改革是怎样的但是现在公费医疗改革,基本上大部分的国家公务人员都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即使是退休人员也是要缴纳医保的,只是不用缴纳个人部分。公费医疗改革后,国家公务人员享受到的待遇将包括基本医疗、公费医疗补助两部分,不同地方所享的公费医疗补助部分肯定也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2023-08-04
    385人看过
  •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抓紧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超标处理等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管局、中直管理局。附件: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
    2023-06-10
    204人看过
  • 哪些已购公房可以上市出售
    根据《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可出售公房包括:1、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2、产权已转移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3、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4、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5、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2023-05-01
    76人看过
  • 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0]31号)的发布,对于开放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消除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进一步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适应市民换购住房的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就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不再办理上市交易申请登记手续,并取消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规定。二、取消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交易缴纳所得净收益的规定。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增值净收益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补缴按当年房改成本价单位剩余产权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
    2023-06-10
    165人看过
  • 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施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土地权属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在国有土地上建盖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第三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的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第四条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登记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昆明市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的
    2023-06-10
    438人看过
  • 上市出售已购公房所需的法定程序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023-06-19
    334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购买权
    相关咨询
    •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出售人应如何保障已购公有住房的优先购买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1
      日前,国土房管局出台补充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要补交3%土地出让金。而某些特定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要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将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搜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
    • 已购公房上市价格由谁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1
      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买卖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进行核实。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评估价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
    • 符合广州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申请条件和广州市购买住房的有关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1-05
      公积金中心昨日还贴出了一份补充通知称,由于系统升级改造,为方便职工办理相关业务,暂由天河管理部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负责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上两份通知结合起来看,则意味着,如果两座城市都有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且建立了相关业务往来,那么两市就可实现公积金互贷。比如从今年7月24日起,广东省内9大城市(包括东莞、广州、珠海、佛山、江门、中山、肇庆、惠州、清远)之间实现了住
    •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其含义是什么以及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赠与或赠与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11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a、何谓公有住房又何谓公有住房上市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b、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注销手续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3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注销手续: 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需要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申请时间: 自发生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工商等部门核发的注销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撤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⑵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销户登记表》。 ⑶开户银行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 业务处理: 单位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