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34:49 345 人看过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自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加快城市化步伐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越权出台政策,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专项资金,造成土地收入流失。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征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必须合理开发利用、科学配置。加强土地收入征管工作,对严格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土地收入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征收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同时,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明确财政、国土资源、计划、房地产、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

二、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精神,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作,加快建立城镇国有土地储备库步伐。具备条件的市县,要尽可能将所有待开发利用的城镇国有土地,统一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库。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协议为主,向全面实行招标拍卖转变。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从制度和机制上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开展。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成交的总价款,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然后按有关规定对前期土地收购费、开发整理费、规划设计等费用及时进行清算,并将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足额上缴市县和省级国库。

三、明确职责任务,加大征收力度。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收入的代征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代征部门征收的土地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逾期不缴,按截留财政收入处罚。对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财政。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或“专用缴款书”。否则,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并可向同级财政部门举报。对不足额上缴土地收入或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的用地单位,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房屋产权手续,更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土地收入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土地开发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地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审查、批复、拨款和验收反馈制度,不断提高土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年度计划内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省与市县继续实行“3∶7”比例分成办法。为调动各市县征收积极性,鼓励超收,对超计划收入,省与市县实行“2∶8”比例分成办法。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十强镇”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土地收入的各项返还政策。

五、规范地价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每2-3年要调整一次全省土地基准地价,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地也要按省统一规定对地价做出调整。对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合理确定标底。对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要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杜绝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协议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严禁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出让土地。

六、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完善项目审批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今后除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和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建设项目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和截留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由各市、州财政部门自行审批办理,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他重要减免缓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批,重大项目需报省政府审批。各地要严格控制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城建、房地产、工商等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建设、验收阶段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对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建设之名,行商品房开发之实的建设项目,要令其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否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防止钻政策空子,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七、加强对国有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按照中共十五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市州、县(市)政府收回,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国有改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等不同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对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以外的单位和企业转让时,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对按政策规定,处置国有改制企业土地资产,需报省级批准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严禁越权审批。

八、完善征管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针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加强完善现行土地收入征管措施和办法。原省有关部门和各地越权制定出台的减免缓土地收入和支出政策要立即废止。同时,要建立土地收入专项监督审计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土地收入征管工作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对违反土地收入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我省土地收入征管工作政令统一、规范有序进行。

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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