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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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1]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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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过以下程序: 1、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 2、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 3、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4、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进行公告; 5、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交付土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 3、公告; 4、下达收回决定;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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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主要通过以下步骤: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2.履行报批程序;3.公告;4.下达收回决定;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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