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与浙江某汽车有限公司预定了一辆灰色的标致307轿车,汽车公司却不能履约,并拒绝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王小姐将某公司告上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该案件于1月8日调解结案。
原告王小姐诉称:她于2008年10月19日与浙江某汽车有限公司预定了一辆灰色的标致307轿车,定金5000元,汽车装潢款4960元,预约天数为7天,但直到2008年11月21日浙江某汽车有限公司仍不能履约,并拒绝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她认为付了定金签了车辆预定合同后,就应该在7日内拿到自己心仪的灰色标志307轿车,但是7天后王小姐询问得知,她要的这款车子的颜色一直没有。为此某公司建议换颜色,或退还全部定金。对此王小姐却要求定金退一赔一,但被告拒绝履行。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与王小姐签订的7日预定合同中,明确了保留天数是7天,意思是汽车到货后给予保留7日,提货的日期也是货到提车,而不是预定7日就有车拿的意思。
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公司返还给王小姐汽车定金人民币5000元、汽车装潢款人民币4960元。并补偿给王小姐人民币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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