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由其供货商直接交付给消费者,销售者能否免除其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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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人员必须建立进货检验检验制度,验证产品合格证明书和其他标志。根据此规定,销售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与生产人员或其他供应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检查购买的产品质量,防止伪劣和不合格产品进入销售环节,是销售人员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义务,也是保护销售人员自身合法权益的措施。销售人员对进货物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可提出异议,进一步证明进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可拒绝检查进货。如果销售人员不认真执行进货检验检验制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行检验进货,产品质量责任将立即转移到销售人员身上。即使产品由供应商直接交付,也无法改变卖家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主体仍是双方当事人,因此无法免除卖家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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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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