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长时间的电话销售导致嗓子沙哑,听力下降,并非国家规定的职业病,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老师上课声带受损,不算工伤。n【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n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n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n【3】老师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嗓子,n(经常用嗓子的工作如:播音员,歌唱演员等)n应该杜绝高声。n经常吃些,含些保护嗓子的。n如果得的是慢性咽炎,申请改行,不当教师了。n
从事长时间的电话销售导致嗓子沙哑,听力下降,并非国家规定的职业病,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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