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也可以要求企业跟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济南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的付某却在十年工作期限这个问题上跟公司争执不下。
2001年7月,付某大学毕业后应聘至济南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去年10月18日,付某生育一女孩,开始休产假。今年1月,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单位向付某发了一份通知,通知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研究后,决定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但由于付某在产假期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付某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即2011年10月17日。付某认为,到今年7月,她已在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她有权要求单位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单位称,到今年1月底,双方的劳动合同就应到期,此时,她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未满10年,之所以到2011年10月17日终止其劳动合同,是因为她仍在哺乳期内,这种法定顺延达到10年的情形与《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是不同的。付某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
评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2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可见,付某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n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n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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