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不明确开发商加盖楼层业主求偿败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44:23 479 人看过

广西钦州某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公司擅自改变设计加盖楼层,因几十户拆迁户与房地产公司对回建房层数约定不明确且拆迁户不能证明房地产公司违约和拆迁户自身受到的损失,拆迁户起诉请求法院判房地产公司违约并赔偿3万元得不到二审法院支持。2014年2至4月,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陆续判决该批系列案,判拆迁户败诉。

2007年9月12日,原告几十户拆迁户业主与被告广西钦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了被拆迁房屋补偿、回建房差价及支付方式、选择回建房的基本情况、违约责任等情形,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选择回建房楼房类型为多层,用途为住宅,协议附上了《标准层平面图》、《回建住宅房号一览表》作为附件,一览表上标明每单元的一层套房面积至六层套房面积均为相同。

签订协议后,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楼房的第六层标准层设计改为跃层住宅即楼中楼,2008年12月被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上注明住宅楼的层数为6层,但第六层、第七层为一套跃层住宅,层数按照一层计算。2009年5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2011年3月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原告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变设计,在原告回建房所在楼第六层之上加建了一个楼层即第七层作为商品房出售,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钦南区法院起诉。

被告开发建设的4至8号楼共有41套楼中楼,被告擅自改变设计,将第六层与第七层原应预留楼梯洞口用钢筋网封闭,在第七层楼层私自开设单独的用户出入门,涉嫌违法,被钦州市住建委立案查处。2013年6月钦州市住建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告限期改正,恢复设计原貌。

一审钦南区法院认为,双方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原来约定,改为规划报建跃层住宅楼,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造成了原告所在回建住宅楼高度增加,致使原告住宅通风、采光等受到了一定影响,特别是原告占有住宅地面积相应减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证据不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擅自改变设计后,将楼中楼第六层与第七层原应预留楼梯洞口用钢筋网封闭,在第七层楼层私自开设单独的用户出入门,属违法建设,钦州市住建委已作出了行政处罚,不属本案处理范畴。遂作出相应判决。

上诉人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的房产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不构成违约;一审判决上诉人酌情赔偿被上诉人2万元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众多业主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完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仅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没有明确约定楼房的楼层数。合同附件中注明的1至6层为住宅,仅能证明被上诉人可以在1至6层的范围内选择回建的房屋,并没有对上诉人所建房屋的楼层作出限制。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在与上诉人在签订协议时,双方明确约定上诉人所建房屋楼层数。因此,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建造七层楼房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在建设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建设施工而是将第六层与第七层原应预留楼梯洞口用钢筋网进行了封闭,改变了设计图纸中六、七层为跃层的设计,主管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被上诉人不能以此为由追究上诉人合同违约。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但未能提供经济损失的依据,因此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于2月至4月陆续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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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8日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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