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0:02:04 315 人看过

穗劳社失[2000]4号

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O年八月十六日

粤劳社函[2000]232号

新会市社保局:

你局《关于补收我市原行业统筹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请示》(新社保[2000]1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原行业统筹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严格按照《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和移交企业失业保险补缴问题的通知》(粤社保[2000]1号)的规定执行,即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失业保险费补缴时间一律从1999年1月开始,其1998年12月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2日 12: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颁发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厅发布文号:粤劳安函[1997]114号各区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颁发问题的复函(粤劳安函[1997]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圳市劳动局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广东省劳动厅粤劳安函[1997]114号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颁发问题的复函广州、江门市劳动局:你们来函、来电反映卫生部门依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已在开展或正准备实施对企业审核颁发《劳动卫生合格证》,因比,询问《劳动卫生许可证》应如何发放。经研究,答复如下:一、1994年,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中,对《条例》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给《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改为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危
    2023-06-09
    232人看过
  • 关于省直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豫劳[1996]96号省直及中央驻郑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5]240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河南省城镇企业河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豫劳[1996]96号省直及中央驻郑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5]240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河南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批复》(豫编[1996]27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方便省直企业开展工作,保障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奠定基础,现就省直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目前尚未参加郑州市社
    2023-06-09
    68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改革方向,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一体化”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冀字〔2001〕46号)中“抓紧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证书”要求,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求职者负担”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提高城乡劳动力就业率,现就我省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就业证》的适用范围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力、到本省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含各类失业人员和省外劳动力),必须领取《就业证》。二、领取《就业证》的程序(一)初次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达到就业年龄而未继续升学的,持身份证、毕业证等必备证件
    2023-06-09
    428人看过
  •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76号)省直各参保单位:为保障省直参保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经济补偿,根据国家和省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结合省直生育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对省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等,下同)、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折合为日工资标准,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津贴:(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津贴: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6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
    2023-06-07
    164人看过
  • 关于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来源:作者:时间:2011/01/22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浙社险[1999]90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你中心浙社基[1999]19号《关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省政府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103号文件规定,现就在杭的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基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浙社险[1999]90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你中心浙社基[1999]19号《关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省政府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103号文件规定,现就在杭的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比例问题1.从1999年1月1日起,在杭省部属企业化管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浙劳
    2023-06-09
    161人看过
  • 关于失业保险费的缓缴问题?
    因特殊困难确实没有能力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财产抵押,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期缴纳,经核实、批准后可予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单位和个人必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免交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费的,经办机构可以与单位协议,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缴;协议不成的,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凡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而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其职工失业时,不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现行失业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负担各项费用开支。?一、农民工可以领取失业金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农民工失业以后不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可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经办机构和监察机构都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替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符合申领的条件的话,农民工应该到所
    2023-06-26
    48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8、259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两个《条例》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此项基金收支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使用。三、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
    2023-04-22
    145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个人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通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企业: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现就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工伤职工个人待遇的计发基数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即单位工伤保险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企业: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现就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工伤职工个人待遇的计发基数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即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时,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对于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者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300%或者60%计算。三、省厅《河北省工伤保险业
    2023-06-09
    298人看过
  • 关于目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的部分员工如何参保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赣社险局函[1999]07号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你处《关于目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的部分员工如何参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移交我省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中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赣社险局函[1999]07号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你处《关于目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的部分员工如何参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移交我省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中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制雇员、临时工等非正式员工,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职工,除省劳动厅另有规定的外,都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此复。
    2023-06-09
    277人看过
  • 关于做好养老保险统筹欠费单位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京社保发[2001]1号为保证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的完整,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基金流失,市社保中心决定在1月底前对我市各区县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欠费企业信息库,对欠费企业实施动态跟踪,以避免出现帐款不清、基金长期滞留问题,望各有关单位领导引起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做好欠费单位登记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社保中心备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经办机构将辖区内的应参统单位进行摸底,对已签订参统协议仍未发生缴费和发生间断性缴费的欠费单位列入统计范围,欠费单位的基本情况、欠费金额如实填入《北京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表》。二、辖区内有参统协议但单位已经不存在的或找不到人,包括无经营活动的欠费单位要分列说明并将其基本情况、欠费金额如实填入《北京市无经营活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登记表》。三、填报数据要本着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避免出现错报、误
    2023-06-05
    222人看过
  •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四月十五日关于规范我省社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四月十五日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障卡(下称社保卡)是利用集成电路卡(IC卡)技术实现社会保障对象、用人单位社会保障信息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的一种工具,是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身份凭证,也是持卡人与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流的接口。充分发挥社保卡的应用,保证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2023-06-09
    387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366号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阳东县劳动保障局: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你局《关于蔡丽好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请示》(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东劳社呈[2004]04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号)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收悉。现答复如下: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
    2023-06-10
    181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银行、保险系统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缴纳和合同制职工养老金统筹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你行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合同制职工待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统筹问题的请示》(银发〔1987〕9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银行、保险系统所属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如何缴纳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银行、保险系统所属单位是企业性质,各地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银行和保险系统单位应按企业收缴待业保险基金。关于要求金融系统统一自筹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问题。根据《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待业职工的管理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的筹集、支付等问题,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负责,因此,不宜由金融系统自筹管理。
    2023-06-09
    129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海洋石油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你公司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二日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已交由我部研究办理。经研究,意见如下: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是“七五”期间建立我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对于增强企业活力,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和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根据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绝大多数企业要下放地方、依托于中心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针和退休职工生活服务应纳入当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逐步推行以省、市县为单位统筹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的指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参加当地统筹,不宜实行系统统筹。关于海洋石油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包含了海洋工资补贴、海上工作津贴和雇员津贴,基数偏大的问题。可以在其参加地方统筹,计提统筹基金时从工资总额中剔除这三项特殊性补贴。具体办法,由企业与当地统筹机构协
    2023-06-09
    476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山东省行政厅发布关于补发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178)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
    •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说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2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政策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均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失业保险费
    • 失业保险单位未按时缴纳的赔偿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4-11-08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员工可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对于此类情况的调查和审核,首先需确认员工是否已按规定累积缴纳至少一年的失业保险费用,以及员工失去的工作岗位是否为客观因素所致。根据以上评估结果,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按员工丧失的失业保险待遇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全部金额的两倍进行赔偿。《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
    • 失业保险缴纳问题:事业单位如何处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4-11-14
      当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向用人单位要求开设社保账户并补足社保费用。 2. 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 3. 如果必要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然而,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
    •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划转?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及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一并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费用。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从转移的次月起,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标准负责发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