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保险业务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6:55:16 295 人看过

【发布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文号】国家机关房改字[2000]060号

【发布日期】2000-02-12

【生效日期】2000-0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保险业务的通知

(2000年2月12日国家机关房改字〔2000〕06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在京中央企业房改办:

为支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消费信贷,降低职工的保险费用负担,现对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保险业务调整如下:

一、选择售改租承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个人住房保险”,保险金额由房价款调整为贷款额,保险期限为贷款期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如借款人在申请委托贷款之前已为所购住房投保房屋财产险,则无需投保“个人住房保险”,但保险单正本在贷款期间须收押在受托贷款银行。

选择售改租承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由必须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改为可自愿投保该险种。

二、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个人住房保险”,保险金额由房价款调整为贷款额,保险期限为贷款期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贷款额。贷款期限在五年以内的(不含五年),保险期限为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含五年),保险期限由借款人自愿选择,但最短为五年。

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三、受托贷款银行各经办网点均代理以上保险业务,借款人可在各经办网点投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

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1日 03: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中央国家机关相关文章
  •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失效]
    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水平,培育住房市场有效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原《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房改资〔2001〕31号)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规定调整如下:将“职工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贷款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当月或累计数月已还贷款本息。借款职工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时,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调整为:“职工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分月或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偿还已还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具体操作程序仍按《关于〈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房改资〔1999〕70号)办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04-22
    165人看过
  • 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和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2-1【实施日期】2009-2-1【发布单位】【文号】鄂房资[2009]1号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托银行: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178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居民购房,更好地满足购房职工对贷款资金的需求,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和比例的通知》(武公管[2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于2009年2月1日开始实施。附件:《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和比例的通知》(武公管[2009]1号)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和比例的通知武公管[2009]1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178号)文件精神,加大
    2023-06-10
    151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4-6【实施日期】2001-4-6【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企业不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应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企业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出售住房损益处理等所得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2023-06-10
    216人看过
  • 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解决城镇居住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为实现《南京经济发展上新台阶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奋斗目标,“八五”期间,我市将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四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住房。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困”目标1993年至1995年内基本解决全市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住房。二、“解困”对象凡199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区范围内居住,并具有城镇正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户,为居住困难户。三、安置标准根据《南京经济发展上新台阶规划纲要》的要求对居住困难户的安置,一次到位,即按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过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计价。居住困难户在“解困”时,要求保留原住房的,原住房面积计算在安置标准内。四、“解困”原则实行谁家的职工谁解决的原则。居隹困难户由其所在单位,在3年内通过建房或购房,按规定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五、“解困”办法(一)根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2023-06-10
    473人看过
  • 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问题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本着有利于改革开放,维护中、外双方利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与国营企业职工同等对待的原则,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做如下规定:一、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范围。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座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经市劳动部门签证的合同制中方职工,均按本规定参加住房制度改革。二、住房制度改革内容:(一)调整租金。现已租住公房(包括直管公产住房、单位自管产住房和外商投资企业自管产住房)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
    2023-06-10
    258人看过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降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要求,调整公积金贷款方向,提高个人购房能力,支持个人购买住房,从1998年8月1日起,降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个人首付款比例,由原来不得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30%降为不得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20%。各分中心接到通知后,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特此通知
    2023-06-10
    412人看过
  • 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几个政策规定问题
    【发布日期】1991-10-7【实施日期】1991-10-7【发布单位】【文号】粤房改字(1991)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一些地区、部门提出的住房制度改革中几个政策规定问题解答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省级以上干部除外。其家属级别低于领导干部本人的)逝世后,原分配的住房可由遗属继续使用一年,一年后按原领导干部职务降低一级标准另行安排其配偶住房(其子女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安排住房)。二、大龄单身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一定年限(如10年),单位又有能力提供住房条件的,可以按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但结婚时,如双方均购有一套公有住房的,必须以原价退出一套,不计息也不计租,实行以息代租的办法处理。退房工作由市、县房改办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三、职工按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市、县,需
    2023-04-22
    129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由于政府机构改革,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已变动,为加强对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成员。现将调整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袁凤兰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宋晓天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郑应炯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委员:梁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李代信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陆秀芝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纪检组长吴殿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谢景乐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杨建新自治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农泽活自治区建设厅助理巡视员、广西房改研究会会长钟启泉广西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李勇任办公室主任,刘德威、陆志斌任办公室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023-06-10
    440人看过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即将由国务院发布施行。同时,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改革国营企业招工制度的暂行规定,也将由国务院审定后发布施行。目前,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发展。实施上述各项暂行规定,是我国建国以来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几项暂行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消除现行劳动制度中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能进不能出的弊端,逐步建立起一套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以利于激励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改进企业管理,加强劳动纪律,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推动生产的发展。劳动制度的改革,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落实有关的政策、措施,妥善
    2023-06-09
    289人看过
  • 关于中国保险税制改革
    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现行保险税制是1983年实行利税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体现了一定的国家政策导向。为减轻农牧业生产负担,我们对农业保险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保险,如可退还的人寿保险,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这也是世界各国对保险业征税的共同特点。1、我国保险税制现状根据现行税法,国家主要对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50营业税。与其他金融行业一样,税率为8%,税收以保费收入总额为基础。就再保险业务而言,初始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基础是总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保险人的保费后的余额。2企业所得税。中外保险公司受不同税法的约束。中国保险公司适用33%的税率,外国保险公司适用15%的税率,人寿保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印花税。财产保险业务按保费收入的1‰贴花,农业保险合同免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只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免税。2、改革现行保险税制的必
    2023-05-02
    445人看过
  •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本着方便广大职工、保障资金安全、确保专项使用的原则,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商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决定简化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凭单和证明材料,改变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划转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支取凭单。单位一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5人以上的,经办人员可汇总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份(一式四联),并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一式四份(见附表),加盖单位财务章办理支取。二、简化证明材料。1.职工因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可由本人提供购房款收据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也可由售房单位房管部门统一出具购买公房证明(附购房职工名单,须有经办人签字和房管部门章)办理支取。一次付清房价款的在付款日以后一年内只能支取一次。分期付款与贷款的
    2023-04-22
    448人看过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为做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应在市中心批准的年度计划内,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不得超计划规模发放。需增加计划规模的,须报市中心批准。二、各分中心应首先安排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如果住房公积金汇交单位与该单位职工同时申请委托贷款,应优先安排发放个人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汇交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住房公积金余额减去已发放给单位委托贷款(含个人和单位住房委托贷款)余额后的200%。确需超过的,须报市中心批准。三、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单笔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确有特殊原因超过此限额的,须报市中心批准。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采取抵押加保证担保方式的,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抵押物只限于下列财产:1.抵
    2023-04-22
    438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补充通知
    自治区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是我区合理利用单位土地资源、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新举措,《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区直房改委字[2000]1号)对此类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尚未给予明确规定。为了解决区直单位和中央驻邕机构干部职工购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资金,经研究同意,在购买此类住房时,区直单位和中央驻邕机构干部职工可以向区直房改办中请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有关贷款手续按照全额集资建房的贷款程序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2023-06-10
    364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使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字[2000]295号)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字[2000]878号)文件精神,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和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企业2000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数额,全部划入合资中方账户反映,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二、关于用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的清算处置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和财政部《关于
    2023-06-10
    461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央国家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的对称。实现国家权力的最高组织。在中国,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 在中央国家机关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 更多>

    #中央国家机关
    相关咨询
    • 北京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建设深化住房制度的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24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1999年9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本市进
    • 关于我国农村住房统一改造制度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03
      目前,全国已有部分省份出台了相关统一规划农村住房的政策。例如河北省就提出,要以县域为单元,科学编制镇村体系规划,“整治”和“建设”相结合,优化农村空间布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相关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发1号文件和"十一五"规划《纲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农村建设作出了进一步部署。 目前,全国的上下已经形成了相关的
    • 住房制度改革中,国家对教师实行什么政策?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3
      能否解决教师的住房问题,是老师待遇问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将直接影响到教师队伍的稳定。因此,教师法对教师住房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的通知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0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银监发〔2011〕22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
    • 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区别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1
      (一)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指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的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公积金贷款。特点: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利于解决住房资金不足的问题。贷款利率低,期限长,缓解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贷款期限:在最长贷款期限30年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执行外,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