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况,包括以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及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存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上的争议,此时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合法地补充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以下情况出现,则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存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上的争议,此时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劳动合同的补充是否需要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补充条款,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那么,这些补充条款是否需要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的补充条款应当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这些补充条款就视为无效。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涉及到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同时,如果劳动合同中的条款需要确认是否有效,那么应当由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因此,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的补充条款需要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这些补充条款就视为无效。如果需要确认这些补充条款是否有效,那么应当由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补充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这些补充条款就视为无效。如果需要确认这些补充条款是否有效,那么应当由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同时,如果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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