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1:53:19 433 人看过

当前劳务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全国劳务派遣开展的情况来看,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劳动关系不清晰。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

二是工资支付不透明。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及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

三是社会保险不参加。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用人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公司又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保费。

四是同等劳动不同报酬。劳务人员在用人单位往往成为另类,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报酬待遇底,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五是工作时间不规范。用人单位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还把违章责任推卸给劳务型企业。劳务企业为维持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务派遣关系,不敢帮劳务人员维权。

解决劳务派遣问题的对策

1、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检查

为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宜昌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务派遣企业及用人单位建立了日常巡查与重点监察制度。重点是监督检查劳务型企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情况,工资支付情况、为派遣员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政策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保障了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人员的规范化,确保了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加快立法步伐,规范派遣行为。

将劳动派遣纳入正在修订的《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弥补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行为规范的空白,明确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

3、强化服务手段,稳定职工队伍。

宜昌市在开展劳务派遣工作中,紧紧抓住企业、员工两个关键点,在提高报务质量上下功夫。在服务企业上做到四个及时:1、员工与企业出现纠纷及时解决,由于派遣员工逐年增多,行业和站点不断扩大,员工与企业产生矛盾和纠纷不可避免,我们建立了日常岗位巡查和走访制度,及时掌握情况,化解矛盾,到目前为止共解决因工资、劳动保险福利等纠纷三十余起。2、出现工伤事故配合企业及时处置,截止2004年底,全市劳务派遣员工共发生工伤事故16起,其中严重工伤事故三起,死亡一人。在这些工伤事故处理中,均严格按照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得到了妥善处理,无一起因处理方式不当,引发的劳动纠纷和上访事件。近期,该市又在探索将建筑、电信、石油、矿业开发等高危行业的派遣员工纳入商业保险的保险范围,解除劳务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3、企业岗位空缺及时补员,先后调剂补员达500余人。

4、争取支持配合,及时进行沟通,对企业和政府各相关部门做到公司领导每季度走访沟通一次,部门领导每月走访沟通一次,使劳务派遣事业得到了政府各部门和有关企业的支持和配合。

4、强化职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宜昌市针对劳务派遣员工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的特殊性,一方面定期对派遣员工开展职业道德培训、社会公德培训、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等相关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意识和维权意识。另一方面,依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长期在派遣员工中开办技术工人职业等级鉴定培训,对考试合格取得证书的员工,建立详尽的技术职工档案。通过不断更新派遣员工知识结构秘技术结构,增强了劳务派遣组织技术含量和技术工人的储备量,实现劳动派遣向技术型和智力性的转变。

5、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企业行为。

从宜昌市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情况来看,加强制度建设是规范劳务派遣企业运行的基础。一是健全和完善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规范各个工作环节的工作机制。通过制定《公司章程》与《企业管理规定》,明确界定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部门设置、职能划分、人员编制、工作流程、考勤制度、办事程序。确保企业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独立经营;二是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企业运行中每个工作环节中的成本核算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主动接受国税、地税、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三是完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工资方面,明确规定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并对工作时限、加班工资的支付明确规定;在社会保险方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为派遣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缴费基数和具体险种的缴费比例予以明确;在劳动保护方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安全生产保障、劳动防护用品;在工伤事故处理方面,明确规定了事故发生后,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标准及事故处理应急方案。在劳动合同的鉴定上,我们制定符合劳务派遣业务特点的劳动合同,在征得劳动仲裁部门审查同意后,与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6、明确审批权限,规范派遣市场。

针对当前劳务派遣企业审批混乱、业务上无统一、规范的考核标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维权困难重重的现状。我们认为应将劳务派遣企业的审批权限,统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劳务派遣企业的审批,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通知》(宜劳社发[2005]70号),明确了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条件;建立了劳务派遣企业年审制度,对不合格的企业注销其劳务派遣资格;在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事故的处理、劳务费用的标准与支付办法、管理制度的建立、费用的收取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劳务派遣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文件的下发,解决了劳务派遣这一新的就业模式由谁来批、谁来管、如何管的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了各类侵权事件的发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5日 00: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务派遣相关文章
  • 劳务派遣解除后,赔偿问题及解决方案
    劳务派遣解除合同向派遣单位索求赔偿:1、劳动者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或不愿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劳务派遣公司在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务派遣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3、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
    2023-07-19
    328人看过
  • 解决当前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存在问题的对策
    1、制定行业指导性政策、加强行业自律(1)制定行业指导政策。招标代理资质全面取消后,招标代理行业更加市场化,竞争将更加激烈,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使之良性发展,按照《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的要求,各级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工日费用标准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必要时由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在适当时机和条件下发布指导价信息,招标投标行业管理部门可据此制定行业指导性政策来规范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2)设置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场所或平台。通过制定相对科学合理规范的比选方法,为招标代理机构竞选创造一个阳光、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如四川省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比选来获得招标代理项目,比选在专门的网站进行,比选方法已基本固定,采用综合打分法,代理服务费不作为比选的重要评审因素,占比不超过20%,招标代理机构都是通过自身的实力在竞争,成交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打折较少。2、招标代理机构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招标代理
    2023-04-05
    233人看过
  • 派遣方在劳务派遣工工伤问题中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工工伤算派遣方。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由于派遣员工是在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会在合同中约定,由于工伤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义务,通常会让用工单位来承担工伤赔偿金。因此派遣员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的,那么需要直接找劳务派遣公司。什么叫劳务派遣工劳动派遣工就是指被派遣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员工与直接用工方式员工一样,享受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休息假期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劳务派遣工并非用工单位的员工,但用工单位依然对派遣工承担的法定义务,而非只当甩手掌柜。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工伤保险条例》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
    2023-06-30
    328人看过
  •  劳务派遣中的年假问题
    劳动者在劳动派遣的情况下,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能够享受年休假。根据法律规定,被派遣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少于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应当安排补足派遣员工的年休假天数。劳动者在劳动派遣的情况下,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此外,这些劳动者还能够享受年休假。法律规定,被派遣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少于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应当安排补足派遣员工的年休假天数。 劳 务 派 遣 年 休 假 法 律 规 定劳务派遣年休假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相关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而用工单位则应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年休假。在年休假的具体实施中,劳务派遣单位需与用工单位就年休假事项进行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协议不明确或违反法律规定
    2023-09-08
    315人看过
  • 劳务派遣是否存在暗中扣减员工工资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是否存在暗中扣减员工工资的问题劳务派遣单位不会暗扣工资,克扣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除具有以下情形的,不能代扣工资:为劳动者代缴社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按判决书的规定代扣抚养费、赡养费等。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二、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吗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三、第三方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区别在哪1.签
    2023-11-16
    104人看过
  • 浅谈对劳务派遣问题的几点认识
    劳务派遣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为逃避法定义务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甚至由本单位或关联单位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派遣员工,造成用工单位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后又以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推卸责任的情况;另一方面,一些派遣机构实力差、水平低,甚至是一无所有的皮包公司,或是垄断性的机构,只收费、走形式、不负责,一旦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就推卸责任,要求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自行解决。这些不良现象削弱了劳务派遣应有的积极作用,损害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值得庆幸的是,立法机构已注意到了上述问题,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2008年9月1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均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有:依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
    2023-06-10
    85人看过
  • 如何应对劳务派遣劳动争议问题?
    在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在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如果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不仅可以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作为被告,还可以同时将具体用工的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劳务派遣企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对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由于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从法律上予以了确认,因此,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涉及到劳动者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企业,更涉及到接受派遣劳务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应该订立协议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
    2023-07-04
    136人看过
  •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与对策由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发生在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这只是一方意图的表达,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问题:(1)由于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通常发生在另一方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执行(2)企业与劳动者在相关限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3)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应当合法。(4)解除劳动合同的费用对策:1。善于利用工人的过失解除劳动合同2。谨慎使用除名、解雇和解雇3。完善企业员工奖惩制度4。充分利用协商一致、到期和终止原则5。增强取消手术的意识。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工人被动释放。善于使用30天的问题8。注意员工提出的取消通知的签署9。合同终止时应确定职能部门。解除主体应当与劳动合同主体一致。综合考虑优缺点:>P>12。争取在到期时终止合同,以避免争议。预防争端的早期准备
    2023-05-07
    70人看过
  • 工资拖欠问题:劳务派遣单位为何不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3.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4.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5.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法律根据见参考部分)。什么叫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有什么风险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
    2023-07-11
    95人看过
  • 教师劳务派遣的待遇问题
    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有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应大体相同;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也就是签订合同后,按照正式工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保,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对休假之类的也需按照正式工一样执行。劳务派遣可享医疗期待遇吗可以。劳务派遣是目前比较常见的用工方式。如果派遣人员时直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当然有权向该企业要求医疗期待遇。但如果他作为劳务派遣的员工,签订的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属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员工。如果相关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约定由企业给付医疗期待遇,则可自己要求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医疗期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
    2023-07-09
    397人看过
  • 劳务派遣专票的抵扣问题
    一、劳务派遣专票的抵扣问题如果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所取得开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是可以抵扣其进项税的。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所载金额可以抵国税25%,包括了发票上开的工人工资、管理费、保险费。二、劳务派遣工资由谁发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三、谁应为劳务派遣员工所导致的伤害负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因工造成他人损害,劳动者不应承担责任,由劳动者所在的用工单位来承担。若
    2023-11-27
    77人看过
  • 劳务派遣和劳务用工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
    劳务用工,是国家提倡的一种新的用工模式,是与西方的经济模式相接轨的一种尝试。这种用工模式,不仅可以使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摆脱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负担,赢得时间,集中精力实现可规避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管理以及劳动争议等方面的风险和责任。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购买服务和劳务派遣区别?劳务派遣关系中,企业注重的是对劳动过程的管理,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公司在派出劳务派遣劳动者后,并不参与劳动过程。而服务外包关系中,企业注重的是对工作结果的管理,服务人员为承包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并不参与劳动过程,甚至无需关心或者干预承包单位用什么人、用多少人,只结合外包服务
    2023-07-18
    205人看过
  • 关于劳务派遣工作中对被派遣的劳动者承担义务问题的复函
    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劳务派遣工作中承担对劳动者义务主体划分问题的请示》(赣人资字[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劳务派遣工作中,劳务派遣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与接受劳务人员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对被派遣的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劳务派遣组织可以与接受劳务人员的单位约定,明确劳务派遣组织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接受劳务人员的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接受劳务人员的单位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承担被派遣的劳动者义务的,劳务派遣组织应当承担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2023-04-22
    455人看过
  • 有期徒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以及行刑制度与国际的逐渐接轨,我国监狱在有期徒刑执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只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分类分押制度,依法、严格、科学、公正的开展狱政管理,制定科学的减刑假释细则,充分保障监狱运行资金,强化行刑社会化,完善有期徒行执行的法律制度,才能使监狱有期徒刑执行又好又快向前发展。【关键词】监狱;有期徒刑执行;问题;对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环节,在惩罚和改造罪犯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1]作为自由刑执行主要场所,监狱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立公正权威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来,对监狱执法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无论是对有期徒刑的执行还是对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的执行,唯有正确执行刑罚才能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本文试从监狱执
    2023-06-13
    28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更多>

    #劳务派遣
    相关咨询
    • 劳务派遣工和劳务派遣企业解散赔偿的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07
      公司解散,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务派遣工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请问劳务派遣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26
      1、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 3、劳务派遣将被牵线的人员全部收归为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实际上是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财源,达到其对被派遣人员长期收取管理费的目的。 4、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
    • 劳务派遣一直存在着什么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01
      这种用工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它的好处在于简化了企业在用工上的管理,也便于劳动者以简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有利于促进和扩大社会就业。但基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特征,以及施行前没有对其进行规范,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在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
    • 劳务派遣存在哪些问题,怎么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
      一、工资支付不透明。由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及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虽然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禁止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克扣派遣员工的工资,但是在现实的劳务派遣的过程中,这些情况还是会有出现,这种行业是严重影响到派遣员工的权益的。二、社会保险不参加。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三十日
    • 劳务派遣在劳动关系中的认定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4-11-23
      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面的参与主体,包括劳动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专业公司以及实际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这种错综复杂的三重法律关系,在劳动关系层面上,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差异,但它们的法律规定是相同的。所有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也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