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抚恤金,12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兑现
本报11月2日讯(通讯员靳艳丽、刘伯洲记者硕强)今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提高工伤职工待遇的通知,我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抚恤金将有较大幅度提高。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涉及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均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通知对2006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伤津贴的工伤职工和领工亡职工抚恤金的亲属,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待遇,各市要在12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兑现。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330元、二级310元、三级290元、四级270元。
工亡职工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5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按照本统筹地区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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