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胡某,女,某幼儿园工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诉人某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幼儿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1997年7月30日,胡某以某幼儿园无故停发其工资、拒不报销其医疗费用等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按<劳动法>规定,尽早制止被诉人的不法行为,发给申诉人应得的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按规定报销医疗费。被诉人答辩时反诉请求:责令胡某立即支付内部承包金97560元;责令胡某立即支付承包期间电话费3351.85元及水电费5355元;责令胡某立即支付违约金18000元;责令胡某消除因其无故不上班给申诉人造成的影响;仲裁费用全部由胡某承担。
[调查核实悄况]
1995年2月10日,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承包经营被诉人招待所门面等基础设施的协议书,协议有效朋自1995年2月26日起至1997.年2月20日止,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中标金额、水电费、电话费支付、财产抵押金、承包人经营期间工资待遇、医疗费报销、违约金责任等均作了具体规定。1995年2月至1996年3月,申诉人根据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上交了承包金。1996年4月,被诉人使用申诉人承包用的两间小房(16平方米左右,折为4个床位),事后被诉人负责人皆知申诉人双方口头承诺从交纳承包金中扣减相应费用。1996年上交完第一年度承包金时,申诉人口头提出第二年度个再继续经营。此后,申诉人又再次以市场疲软不能上交承包金为由口头向被诉人权出提前终止内部承包协议的请求,被诉人负责人未同意。后在申诉人反复要求下,于19%年12月9日,被诉人正式接管经营。1997年3月,根据被诉人办公会议决定,要求申诉人在本学期内结清帐目,不同意其停薪留职,上班后工资福利照发,但在结清帐务之前,只发当地规定的基本生活费(基本工资),因申诉人未按时领取,被诉人已按刘为申诉人暂代存入某实验银行"另查,1996年12月31日至今申诉人上班情况为:1996年12月31日至1997年2月为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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