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离职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9:21:13 470 人看过

事实劳动关系离职应注意哪些问题?

1、辞职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双方协商,公司同意您不提前30天通知的除外。

2、不辞而别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您因个人原因离职,但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司法实践中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试用期的离职时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需提前3日通知。辞职者需注意: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法律未要求一定使用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考虑,建议您不要偷懒,同样使用书面形式通知。

4、提交辞职需注意的事项

1)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您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因此,为确保您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2)辞职通知一定要公司签收,您保留签收的证据。如果您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您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您非常不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存在了,不管是任何一方都已经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必须要提前通知,而且还要做好交接的工作,所以,当法律保护了自己的时候,同样我们公民也必须要遵纪守法。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张某于2001年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04年3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一直未与张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张某一直在该单位工作。04年8月,企业提出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他还在单位继续工作,应视为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终止,也要给予经济补偿。

问题:企业能否终止该事实劳动关系?终止该事实劳动关系应否给予补偿?

评析:企业可以单方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但应给予经济补偿。

一、本案中双方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在我国《劳动法》未予反映,根据劳动部劳力字[1992]19号复函,是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一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是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形。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1)兼职;(2)停薪留职;(3)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本案就属于典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企业可以单方面终止该种事实劳动关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文的解释则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包括合同期限呢?有认为应当包括原合同期限,有认为仅指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但排除合同期限。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6条终止劳动关系则进一步解释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限签了一个新合同。因此,该企业可以单方面终止该种事实劳动关系。

三、企业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001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施行后,针对《解释》第16条的规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就关于此种情况下的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请示,2001年11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复函答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该函只回答了这种情况下终止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却没有回答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请示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怎样支付的问题。随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给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的答复中指出,在这种情况下,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处理。最新政策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该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至此,对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已经明确。所以,本案中,该企业应当按张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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