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老工伤和新工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7:04:42 59 人看过

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属老工伤,之后发生的属新工伤;老工伤的待遇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工伤职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或仍由原单位按月发放工伤待遇,而新工伤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各项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如何认定“老工伤”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曾玉梅实习生彭丹)本版18日报道武汉出台有关老工伤待遇新政策后,近日不断有读者来电询问老工伤到底如何认定、劳动能力如何认定等问题。昨日,记者就此类问题集中向武汉市有关部门作了了解。

根据武汉市劳动保障局近日出台的关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运行前工伤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老工伤指2005年6月30日(含)以前已经由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及企业认可的工伤。超过认定时限未作认定的受伤人员,劳动保障部门不再作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方面,2003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经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及企业认可的工伤,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于2005年12月31日(含)前集中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尚未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由原单位同时申报。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按鉴定等级享受待遇。

武汉市还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老工伤人员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的规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向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另外,工伤职工已采取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办法领取了相应待遇的,或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社会保险法》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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