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卖两家业主不诚信法院判罚赔偿升值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22:34:14 304 人看过

廖女士通过中介从黄先生手里购得一套房屋后,对方又将该房过户给他人。记者昨天获悉,对于黄先生的不诚信行为,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购房合同,黄先生不仅要返还廖女士首付款3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中介服务费两万余元,还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费33万余元。

2007年1月13日,廖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黄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向其购买一套位于朝阳区晨光家园小区、建筑面积为99.5平方米的房屋,房价共计89万元。当天,廖女士支付了定金2万元,2007年1月22日,她又给付了38万元首付款,黄先生随后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廖女士。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款项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但此后,黄先生一直未与廖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2007年10月14日,黄先生突然向廖女士和中介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表示因个人原因不继续出售该房屋,想要终止合同,并愿意根据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中介费。2008年2月,廖女士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黄先生返还她已付购房款38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万元,赔偿其因购买房屋发生的中介费38300元,并赔偿因违约给她造成的其他损失合计556183元。

庭审中,黄先生解释说,他因拖欠他人债务,已将房屋抵债,并过户完毕。法院认为,黄先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黄先生不仅要返还廖女士首付款3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中介服务费两万余元,还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费33万余元。对于廖女士主张的装修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新闻链接

算算升值费这笔账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屋价格已明显上涨,房屋现价与双方约定的原价款的差额,即为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的。由于原告是于2008年2月提出解约,所以本案应按2008年2月的市价确定房屋差价。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确认,2008年2月,涉案房屋的市场单价为(按产权建筑面积计算)11000元至14000元,当初双方约定房价为每平方米8944元,因此建筑面积为99.5平方米的房屋,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费33万余元

来源:北京晨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5日 00: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房主一房两卖是否能要求他赔偿
    房主一房两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一房两卖最后总房子归谁一房两卖最后房子归谁,应在两份合同均有效,买受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根据以下顺序确定:1、是否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是否合法占有房屋;3、订立买卖合同的先后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买的商品房有瑕疵应该如何处理买的商品房有瑕疵的处理方式: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处理方式:应
    2023-03-07
    269人看过
  • 业主家中被盗,诉物业赔偿,法院怎么判
    业主家中被盗,诉物业赔偿,法院酌定由被告方承担就确定损失部分的20%补充赔偿责任。1、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安全保护义务也是小区物业的职责,先后两次发生盗窃是物业公司疏忽管理导致,应对业主进行赔偿;2、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业主进行赔偿。物业的职责范围如下:1、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2、公共绿化的维护;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4、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7、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8、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
    2023-08-10
    138人看过
  • 一房两卖买方可主张损害赔偿
    市民张先生:甲与乙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甲将房子卖给乙,但未及时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之后,甲又与丙签订了另一份购房协议,约定将上述同一份房产出卖给丙,并协助丙办理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请问,乙是否能凭借与甲签订的购房协议将上述房产要回,并办理相关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由于房屋系不动产,其买卖后的交付完成必须以公示登记为要件(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甲与乙以及甲与丙的购房协议均为有效,但丙已通过房屋过户手续实际取得了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丙对该套房产享有的是民法上的物权,而乙仅因其与甲签订的购房合同而对该套房产享有债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同一不动产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显然优于债权。因此,乙无法再请求获得该套房产,只能向甲主张相关的损害赔偿。
    2023-06-10
    456人看过
  • 遭遇一房两卖法院如何审判
    家住长沙市雨花区芙蓉南路涂家村的市民李某在购房过程中,就遭遇到了房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法院频向“失信”亮剑没错!天心法院在判决房产开发商向购房户退回143.5万元房款,同时判决房产商赔偿购房户143.5万元的赔偿款并负担诉讼费用。这家失信的房产商最终将要为自己的失信行为,承担143.5万元的赔偿责任。专家看法律师认为,在房地产市场火爆的背景下,许多房产开发商、销售商与购房户签订合同后,随意违约现象频发。由于合同的违约金往往只是对不守诚信行为的惩罚性质,而遵守约定重信守诺的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遭遇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违约金同时具有的补偿作用,致使违约成本低、投机收益大。这种情形下,作为强势的一方,房产开发商屡屡违约,毫无顾忌。律师介绍,对于“一房两卖”这样恶意的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可以制裁和遏制恶意毁约等摒
    2023-04-30
    500人看过
  • 供应商“花开两家”不讲诚信赔损失
    福建省南平市某商贸公司因违反商业诚信规则,近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三位个体工商户可得利益损失2.5万余元。2005年3月23日,原告吴某等三位经营食杂副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南平市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蒙牛乳业经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吴某等三人在顺昌县区域内独家经销蒙牛牛奶,经销品种为被告经销的蒙牛乳系列产品;吴某等三人交纳押金一万元,如商贸公司再直接供顺昌市场的货应罚款2万元给原告,并赔偿吴某三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吴某等三人4至9月份经销蒙牛牛奶任务为132万元。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但被告却从4月份开始就暗中将合同约定由原告独家经销的蒙牛乳系列产品卖给顺昌另一家牛奶经销处。至9月止,该经销处销售蒙牛乳产品金额达53万余元,致使原告还有48万余元的经销任务无法完成,给原告造成可得利益损失2.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商贸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被告双方互相罚款
    2023-06-09
    405人看过
  • 一房两卖=双倍赔偿?
    为本市首例一房两卖被判1+1赔偿案件购房者共获1133万赔款北二环雍和大厦的开发商在合同上制造文字陷阱,先把门面房卖给郑先生,随后又卖给另一家业主,但既不给郑先生房子也不退款。昨天记者获悉,东城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违法,判决按照1+1的原则,根据郑先生的已付购房款,双倍赔偿近1100万元和利息损失33万元。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开发商因一房两卖被判双倍赔偿的案件。当场交付546万房款据郑先生说,2004年,他以名下的金华汉新技术公司的名义,在北二环附近的雍和大厦(原名立骏大厦)购买了一套230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准备当作公司办公场所。他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与开发商北京永利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价格为2.5万元/平方米,总价款为575万元,金华汉公司当天交付房款的95%即546万余元,其余的在入住后交纳。按照该协议约定,双方在签署协议的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此期间不得向第
    2023-06-04
    191人看过
  • 房价飞涨卖方毁约须赔偿升值差价
    李女士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陈先生后,看到房价上涨又起了悔意,陈先生为此起诉到法院。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解除合同,李女士赔偿陈先生房屋升值差价7.1万元,并全额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评估费等共计2万余元。2007年8月17日,陈先生向李女士支付2万元定金后,与李女士签了一份“收款凭证”,载明李女士的一套房屋售价为106万元。9月11日,陈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上述房屋价款为70万元,2007年10月30日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日,陈先生支付给李女士购房首付款26万元及维修基金2000元。之后不久,李女士看到房价上涨,房屋升值不少,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07年9月28日和10月10日向中介公司业务员的账户内汇款26.2万元,业务员随后返还给了陈先生。为此,陈先生书面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2023-06-10
    320人看过
  • 天津:法院首判车辆赔偿“贬值费”
    汽车被撞后即使修好,转手时价格也会大打折扣,但“车辆贬值费”在诉讼中却很难获得支持。近日,天津河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两车相撞的民事案件,在天津市法院中首次认定并支持无过错车主提出的“车辆贬值费”。今年2月21日4点左右,原告刘某驾驶威乐汽车在路上行驶时,被告梁某驾驶夏利汽车因雾天路滑、车速较快,刹车时驶入逆行道,与刘某的车辆发生碰撞。经天津交警河东支队进行事故勘察,认定梁某超速行驶未保证安全驶入逆行道造成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因对损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刘某遂将对方起诉到天津河东区法院,除了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费用外,还提出了“车辆贬值费”的诉求。法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天津市中信岳华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贬值数额进行了评估,结论为10700元。庭审中,被告对“车辆贬值费”要求表示不能接受,不同意赔偿该项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这份评估报告真实、客观,107
    2023-06-09
    231人看过
  • 一房两卖房主被判赔差价损失32万余元
    2010年10月08日09:14中国新闻网房主一房两卖,购房人起诉房主和中介公司索赔。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房主赔偿双倍定金、房屋差价损失及中介费共32万余元。原告过户发现房屋已售他人潘女士诉称,去年4月,她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朝阳区一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在中介联系下,她和房主关女士签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155万元,并支付给房主定金12万元、给中介公司中介费共3.7万元。但在办理过户时,潘女士发现,这套房子于去年5月被房主关女士以171.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潘女士认为,关女士收了定金,却将房卖给他人,属于违约。潘女士起诉关女士和中介公司要求索赔。庭审过程中,被告关女士始终没有到庭应诉。中介公司表示,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并无过错,潘女士应向被告关女士追索3.7万元中介费。被告缺席庭审不履行判决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关女士另行售房构成违约,三方所签合同应予解除。关女士应向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
    2023-06-10
    316人看过
  • 开发商一房两卖玩欺诈法院识破判双倍赔偿400万
    2001年5月,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简称萨公司)花200万元购买了金融街投资广场B座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新协房产公司承诺入住1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没有如约履行。2003年经法院调解,开发商答应办理过户手续,但直到当年9月,新协房产也毫无动静。于是,萨公司向市一新协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存在欺诈行为。昨天,市一中院首次适用双倍赔偿原则,判决新协房地产公司除返还业主200万元购房款外,还需额外赔偿业主200万元损失。2001年5月,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简称萨公司)花200万元购买了金融街投资广场B座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新协房产公司承诺入住1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没有如约履行。2003年经法院调解,开发商答应办理过户手续,但直到当年9月,新协房产也毫无动静。于是,萨公司向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调查该案时发现了一个秘密。早在1998年12月,这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已经被新协房产公司卖给
    2023-04-22
    271人看过
  • 网购主体为年轻女性侵权主因是卖家不诚信
    电视、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侵权问题开始频发。市消保委昨天公布的电视、网络购物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六成多参加调查的消费者有过网购经历,在发生消费纠纷时,42.2%的受访者认为申诉无门,或者只能自认倒霉。市消保委此次主要以面对面的方式发放调查问卷908份,收回有效问卷898份。调查报告显示,我市电视、网络购物的消费群体以中等收入的年轻女性为主,购买商品的种类相对集中,参与交易的次数相对频繁,有二成消费者每周会参与一次电视、网络购物,热门商品主要集中在服装箱包、数码产品、化妆品等物品上。与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消费者选择电视、网络购物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价格便宜、省时快捷、商品种类丰富三个方面。调查发现,电视、网络购物消费侵权问题大部分发生在供应商,有45.2%的消费者表示,侵权事件问题主要出在卖家,38.6%消费者认为,卖家诚信度不高是事件发生的主因。另有二
    2023-05-05
    73人看过
  • 业主两次在小区微信群骂人,法院:道歉,赔偿
    陈某因为与胡某有矛盾,所以就在业主群发表针对胡某的不当措辞,但同日陈某私信向胡某道歉。几天后胡某又两次在群中发表针对陈某的过激措辞,陈某为此退出微信群并报警。事后,陈某出现精神恍惚及睡眠困难等症状,所以陈某就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胡某向陈某道歉,赔偿400元。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一,这种在微信群辱骂他人的行为可以算是一种公然侮辱行为,陈某被诊断出轻度认知障碍,而且可能有中度抑郁症状,由此可见,胡某的辱骂行为确实给陈某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伤害,行为人胡某是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的:一、首先需要停止辱骂行为,并且需要向被辱骂者赔礼道歉。二、其次如果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了,则需要为其恢复名誉;同时需要消除因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不良影响。三、最后侵权人需要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对于这种需要赔礼道歉的案件,在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
    2023-05-07
    110人看过
  • 补办房产证一房卖两家贪婪房主被判诈骗罪
    日前,河北区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2013年6月间,本市男子方某与邱某经协商,约定邱某以人民币74万元的价格购买方某名下位于本市河北区的一套房屋,并约定方某将房地产权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交给邱某,由邱某代理方某办理过户登记事宜。同年6月28日,方某向天津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申请挂失补办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7月11日至13日,方某与邱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分三次收取了邱某部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按约定将原始的房地产权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交给邱某。后方某将所得钱款挥霍。2013年8月,被告人方某又补办了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并于同年8月28日持补办的房地产权证、户口本、身份证,以人民币76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发现被骗后,邱某于同年12月9日将方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方某退赔了被害人邱某人民币30
    2023-04-23
    93人看过
  • 一房两卖,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因重复出售合同标的物并构成严重违约,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形成纠纷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严重违约的出卖方除承担返还买受方已付购房款义务外,还应承担赔偿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义务,即所谓的“1+1”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3-06-10
    259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一房两卖房主被判赔250万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0
      陈先生签约购买一栋别墅并付了50万定金,但房主随后将别墅过户卖给杨先生。近日,顺义法院判决房主返还双倍定金100万元,并赔偿陈先生购房损失150万元。陈先生称,2009年9月,他以298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先生的别墅。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他付了50万元定金。但此后,张先生却将别墅转卖杨先生。目前,该别墅已被杨先生再次以520万元的价格转卖。现在,涉案房产市场价格已大幅上涨,他另行购买同等房产需额外支
    • 房主“一房两卖”,我能要求他赔偿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2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审判实践中,房屋出卖人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对原来的出卖价格不满意而拒绝履行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出卖人违约而导致实际履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买受人不得不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对买受人因出卖人违约而可能发生的履行利益进行适当赔偿,能有效地遏制及惩罚出卖方的违约行为。关于赔偿的数额,应结合出卖方一房两卖可能获利的情况、双方
    • 一房两卖买方可主张损害赔偿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8
      市民A:甲与乙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甲将房子卖给乙,但未及时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之后,甲又与丙签订了另一份购房协议,约定将上述同一份房产出卖给丙,并协助丙办理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请问,乙是否能凭借与甲签订的购房协议将上述房产要回,并办理相关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江西B律师C律师:由于房屋系不动产,其买卖后的交付完成必须以公示登记为要件(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甲与乙以及甲与丙的购房协议均为有效,但丙已通
    • 房屋升值 升值部分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1-17
      苏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已有六年,婚后两人没有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经常吵架,后苏某与李某分居生活。目前二人共有存款18万元。苏某名下有房屋一套,系苏某婚前购买,价值50万元,苏某支付首付10万元,贷款40万元。现双方已提前将贷款40万元还清。因协议离婚不成,苏某委托律师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且依法分割18万元存款。庭审中李某不同意离婚,并称房屋已升值为160万元,因婚后一起偿还贷款,该房屋共
    • 一房两卖, 一房两卖, 法院作出的房屋过户纠纷, 法院会受理和判决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2
      1、这属于一房二卖的情况。 2、如你所述,两个买主均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两份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两买受人谁的合同权利能得到优先保护,则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3、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