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改革的研讨报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7 00:23:38 142 人看过

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补偿的行为。我国4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把土地征用列为土地的基本制度之一:土地征用制度的实施,关系到及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用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列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必然走向市场化、如何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现行征地制度进行研究和探索,是当前土地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从产权角度看,土地征用的实质是两种不同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转换,是我国现阶段土地所有权流动的唯一途径。建国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逐步确定,形成了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即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有三个显著特征是一种受限制的所有权,从法律意义上讲,农民集体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受法律的保护。然而,农民集体所有的这种产权是一种受限制的土地所有者产权,其在行使土地权利时,不可违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转让,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期限内,以一定的形态有偿出租和让渡土地使用权;耕地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农民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耕种的农地时,也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即使是耕地的所有者,也不得荒芜耕地,造成耕地毁坏的必须负责复垦;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也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所以受到限制.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倩所决定的。农村土地待别是耕地是极为珍贵的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因此必须以必要的限制来强化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管理,减轻其产权运作中的种种风险。国家作为宏观调控者,必须对农村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制定农村土地的政策法规,制定利用规划,开发耕地后备资源等。

当然,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用时,农民必须服从。是一种只能单方向沈料的权利。我国4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法律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发生变化,即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必须向农民支付各种费用。其运作过程实质是对土地所有者产权的征购,是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购买行为,这类似于国家以指令性价格收购某种物资在土地所有权征购流动中。土地所有权只能单方向流转,即由土地的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买卖双方主体不能换位。另一方面,国家只征购土地所有者产权而不出售土地所有者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并且必须根据国家的要求,把指定的土地所有权让渡给国家,而不能向其他组织或个人让渡土地的所有权,产权主体是具有众多性、分散性和相互独立性的集体经济法人。

集体土地历有者产权主体必须是法人,而不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民;换言之.集体土地所有者产权只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而不能由内部各个成员去分别行使,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众多、分散,且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是互有区别的独立经济实体,土地所有者产权必须明晰,不得混淆,否则,就可能出现相互间的土地平调现象,从而损害各个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土地征用的特征按照法律规定,土地征用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城市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或建设,需征用土地的,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用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变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国家可以单独为其办理土地征用。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征地,作为一种基本制度,其行为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在法律关系上,主体双方具有特定性。土地征用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赋予政府的特有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土地。与之相对应,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用地单位只有通过国家的征地行为才能与被征地者发生关系。

在行为能力上,具有强制性。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各项公共或公益事业的发展所需要的土地、一方面来源于对国有土地的分配调整,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全社会的长远利益,还必须建立一种使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特殊取得制度,并使其合法化。国家对土地征用权的行使是有强制性的,被征地单位不得以其拥有所有权而对抗和服挠国家实施征地权。

在经济利益上,具有有偿性。

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农民集体土地被征用,国家必须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依法对鼓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进行安置。对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并以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标准。征地适用范围过宽补偿标准不尽台理。

《土地管理法》对征用集体土地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然而在实践中,除了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民建房外,几乎所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都采取征用方式合法取得土地。而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在征地实施中,又都按照同一规定的补偿价对农民进行补偿,明显存在着征地适用范围过宽、补偿不尽合理的问题。

在征地的类型上,客观存在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大类,如果对所有项目一律采取征用取得土地,显然与土地管理法律不符,久而久之就会模糊人们法律意义上的征地概念,该化了对农民科学合理补偿的意识。

公益性项目一般由政府出资征地或者由政府出面直接征地.并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社会福利为主要目的。而非公益性项目尤其是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征地,主要以营利为目的。两者在征地实施中,对农民的支付费用实行的却是同一标准。显失公平。由此也导致不少农民因心理失衡而上访。可实施两种方案克服上述弊端。

方案一:由市、县政府实施真正意义的征地,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土地供应能力、百计划地分批按土地市场价格向农民购买集体土地,列入土地储备,然后再按建设项目性质,区分公益性或非公益性两大类,依法划拨或者有偿出让(出租)给建设单位,将土地的征和供作为两个独立的过程,使建设单位与农民集体真正脱钩。

方案二:划分征用与征购两大类,公益性项目实施征用.非公益性项目实施征购。征用土地的实行补偿价,仍采用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补偿计算办法,并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而非公益性项目则实行。征购价,按照市场价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购。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南京市将建设项目区分为市政和非市政两大类,对农民的补偿费用实行不同的标准,在市政建设征地补偿费用达到法定标准的基础上.非市政建设补偿费用高出40%左右:近两年来的实践,这种划分征地类型、实行差别补偿做法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基本为农民所接受:征地补偿费的计算依据依据(土地管理法》,确定对农民征地补偿费用的原则大体有这样几条:一是由国家统一确定征地费用标准;二是以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标准,达不到这一标准的可以适当提高补偿费用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高标准可以达到征用土地前3年产值的30倍、这相当于土地承包经营期30年的产值;三是按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即按土地被征用前的用途,如耕地、水田等确定各种补偿费的标准.

荒山、荒地等没有经济收益的则不予补偿;四是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以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依据.用土地平均产值乘以倍数的方法来计算征地补偿费的标推,按照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至10倍;每一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如按此标准尚不能妥善安置的,可以提高标淮、但最高不得超过15倍。

由此看来,征地对农民的补偿费用,是将被征土地年产值作为计算依据的,土地补偿费用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土地的种植结构和农业产值。但就地区而言,耕地在农业生产能力和产值上并无多大区别,如南京市的高淳、深水等远郊地区耕地的产值不一定比江宁、雨花等城郊结合部低。事实上.多年来对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往往与被征用土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竿紧密挂钩,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中、将全市按地理位置分三个层次确定:主城范围以内为第一层次,主城范围以外、市区范围以内为第二层次,五县范围为第三层次。每一层次均确定了不同的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保养费标准,直接把土地的区位条件与补偿费挂钩,有效地解决了过去征地中遇到的许多老大难问题。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征地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从理论上讲。征地补偿费应该是被征用土地的集体历有权向全民所有权转移的价格.而这种价格的确定不像土地年产值那样直观,需要通过建立特定的地价体系来评估、确定。改革配套政策和相关工作由于征地涉及集体土地产权转移和土地收益分配、所以征地工作是一项群众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的问题也很复杂。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除了许多理论问题需要深化外,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大量需要解决的问题。

尽快制定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法规s现行法律法规对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流转未作明确规定、而客观上流转已成普遍现象,并有不断加剧的趋势。如果对非公益性项目征地实施关门,其对集体土地的取得唯有通过土地市场购买,因此必须允许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并加以规范,才能保证征地改革顺利实施。

加快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城镇国有土地的产权制度,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是目前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是否明确.权利如何设置,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费用标淮的关键。目前在不少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含糊,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三级主体不明,在征地实施中,乡(镇)往往香代集体其他经济组织,越位行使所有人的权利、在补偿实施中暗箱操作这也是引发一些地区农民上访的一个原因。

加快农用土地定级估价的步伐,农用土地定级估价结果是征地补偿办法改革后、对农民实施补偿的科学依据,而这项工作目前在不少地区滞后,如果这项工作不到位、依据土地历有权转移价格对农民进行补偿就是一句空话。

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由征地引发的矛盾特别是对补偿费用的争议会越来越多。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发生土地补偿费用争议的,应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事实上、目前有征地批准权的只有省和国务院两级政府,且不说省和国务院目前没有设立征地仲裁机构,即便设立.也不可能解决各地存在的诸多争议.再则,也极易造成农民越级上访。因此.如何解决仲裁问题.在哪里仲裁.如何仲裁,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施征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但由于这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要在理论上做充分的淮备,在实践上作更多的探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1日 03: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调研报告
    农村宅基地具有生活和生产双重功能,但由于农村宅基地无偿无期限和无流动的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宅基地的无序扩张,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城镇化进程的缓慢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实施效果不甚理想。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农村住房建设缺乏规划引导,布局零乱。长期以来,对农村规划投入少,农村规划进展缓慢。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由于缺乏村镇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之中,出现只见新屋,不见新村的现象。(二)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贯彻落实,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自治区对农民宅基地虽然有具体规定。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管理,再加上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农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乱占、多占现象严重,普遍出现了农民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意建房
    2023-06-10
    96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与征地制度改革
    一、征地补偿的构成: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分析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是农民集体放弃其法律上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时形成的单位面积土地价格。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形成的场合,土地所有权是一次性的卖断,是严格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行为。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让渡方式,在我国现实地表现为国家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表现为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P1)可用公式表示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需
    2023-04-12
    301人看过
  • 农村土地改革中的重要点
    土地股份合作探索需要和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设计结合起来,土地入股必须尊重农民意愿,还要警惕“非农化”倾向。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是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之一,不仅有助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而且有助于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创新发展,也可以让农民分享到更多利益,实现共享发展,探索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理应得到鼓励。值得提醒的是,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需要将国家有关深化农村改革总体设计与土地股份合作积极探索结合起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红线不能逾越。我国农村深化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制度。农民的承包地入股到合作社,仅仅是经营权入股,不能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农户承包权稳定的根本要求,这意味着农民是否将土地入股合作社,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只有这样,家庭承包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等基本制度才能守住,农民土地权益能得到保障。我国农村土地怎样转让合法?依据《土地
    2023-07-16
    86人看过
  •  农村土地征用与养老保险政策改革
    根据《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应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来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将给予全额补偿。根据《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应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来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 农 民 一 次 性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 征 收 农 村 征 地 时 的 补 偿 标 准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征收应按照征地时的补偿标准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征收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性质和程序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因此,为规范征收行为,保
    2023-09-05
    416人看过
  •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
    权威消息近日证实,原定于今年年底结束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制度等三项改革试点将推迟到今年年底。据悉,33个试点地区的改革已顺利进行。下一步是进一步扩大宅基地改革范围,同时征地制度改革正在酝酿制度安排和长效机制。征地制度改革由于涉及征地范围、拆迁方式、补偿安置方案等,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从目前的试点改革来看,征地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在于利益相关者能否突破原始的思维方式。当前,现行征地制度引发的一系列矛盾,既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有关,也与征地范围广、征地补偿标准差异大、安置方式单一、用地不规范有关收购程序。在新修订的法律中,土地征收制度将发生明显变化,包括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改变现有补偿方案等。缩小征地范围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首要难点。一方面,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已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主动安排和分配土地。一旦征地范
    2023-05-31
    369人看过
  • 省发改委到磐安县调研农村宅基地置换改革工作
    5月14日,省发改委副主任姚作汀带领农经处、城乡体改处等处室负责人到我县调研农村宅基地置换改革工作。县委副书记黄福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峰齐及发改、国土、规划、农办、建设和安文、尖山、深泽等部门乡镇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上,陈峰齐汇报了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情况以及请求省发改委支持的有关项目情况;与会部门、乡镇负责人作了汇报交流发言。姚作汀在会上指出,农村宅基地置换改革是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一项工作,并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予以突破。同时对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提出要坚持以下山移民作为宅基地改革的重点不动摇。他说,在磐安这样的欠发达山区县,只有通过下山移民,才能集约利用土地,才能有效转移农民,才能解决政府战线长、投资大、财力不足的问题;要以中心村改造作为农村宅基地改革的补充,选择效益农业基础较好,人均耕地、林地占有量较大的村进行改造,作为中心村来培育建设,改善
    2023-06-10
    120人看过
  •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改革新途径
    宅基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两个错误认识有关:一是人们常常误解宅基地,把城市建设用地巨额价值的“想象”附会到农村宅基地上,这就引发了很多人认为农民是“抱着金饭碗讨饭吃”,更有一些人想象着如何显化农村宅基地价值从而让农民可能一夜暴富。第二个错误观念是,很多人认为,农民进城就应退出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种粮食。当前中国正处在史无前例的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化不仅是人口的城市化,而且是土地的城市化,因为城市建设占用土地面积在迅速扩张。人口的城市化使得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农村人口减少了,农村建设用地尤其是农民宅基地占地会减少。他们认为,目前随着城市建设占地面积持续增加,农村建设用地面积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每年都有所增加,就会造成对耕地资源的挤占,危及中国耕地红线。所以一些人认为,进城农民应当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就应当复垦为耕地种粮食,从而保证中国的粮食安全。正是基于以上两种认识,一些人认为应当对过去形
    2023-07-03
    396人看过
  •  改革农村耕地补偿制度
    根据题目所给的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和各项费用计算,旱地、水田、菜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已经给出。此外,耕地占用税、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和统筹调剂使用等费用也已经被明确。标准:旱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1)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3)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4)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2、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
    2023-12-02
    308人看过
  • 农村土地政策2021年改革
    农村土地政策最新规定内容: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2、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等;3、要更好的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准入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租赁、入股的能力,明确进入市场的途径。农村土地政策新规定是哪些?1、四大证书或将停止发放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发放也将会结束,同时现如今各地农村都在纷纷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一体”,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产权证书将会由不动产登记证书所代替。2、土地将不会重新分配现在许多农民都还在讨论土地确权之后,到了2027农村的土地是否还会再次进行重新分配,大家可以想一下土地确权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到2027年再次分配土地,这些资源必然会遭到浪费,所以未来再次进行土地分配的
    2023-07-01
    177人看过
  •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三种模式
    1.南海模式。上个世纪90年代初,广东南海农民到非农产业就业的比重大为增加,出现大量弃耕和抛荒现象,当地农民和外地企业纷纷办厂,土地需求量大大增加。1992年春,南海罗村镇下柏管理区经反复研究,最终将辖区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划分为农业保护区和工业开发区及群众商住区,依此实施一定规划和经营。同时将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到在农民土地上兴办的企业,农民参与按股分红,农地转成非农用地的级差收益按照51:49的比例在集体和农民之间分成。企业租用农民的土地,一亩地每年几千元,且预交三到五年,企业一次性交给集体的土地租金就相当于目前国家的征地补偿费。这种模式不仅承认了土地在作农用时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而且承认现在的股权持有者也有权享有土地在作非农使用以后的级差增值收益。这既延伸了农地承包制下农民对承包土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也使他们的土地承包权益因为制度创新而得到加强。地方政府在采用国有出
    2023-04-23
    414人看过
  • 试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改革
    长期以来中国是依靠行政手段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是依据市场手段从农民手中购买土地。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最大缺陷是征地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严重损害农民经济利益。必须按照市场公平原则,把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改为土地征购制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关键词:土地征用制度;缺陷;改革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严重侵害农民经济利益。所以,必须对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改革。一、农村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进入了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历史阶段,城市建设、工业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大量增加,每年都有大量的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据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提供的数据,从1990~2002年,全国占用耕地4736万亩用于非农建设。近年来,中国非农建设占
    2022-04-14
    293人看过
  • 农村土地改革需要过户吗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采取有限制过户的办法。《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就村民使用宅基地有限制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它相关法律也有“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条例。宅基地可以“宅基地调剂”方式过户给同村村民。具体是符合下列一些条件:1、办理宅基地调剂使用变更登记限于同一行政村村民之间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并经依法批准;2、接受宅基地调剂使用的村民(调入方)须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一户一宅和面积标准。需要的手续:宅基地调剂使用双方凭身份证、户口
    2023-05-08
    482人看过
  •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1)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2)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会采取征税的措施。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有些省市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
    2023-08-17
    358人看过
  • 浙江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绍兴市是浙江此轮改革中唯一的全域试点地市。当地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数据库为基础,搭建起了该市农村宅基地数字化管理(交易)系统。“通过优化智慧管理新路径,我们推广应用了‘一码管宅’机制,即通过一个码就可以实现人、地、房空间信息一体化管理。”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说,该市通过赋予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权限,强化了宅基地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在宁波象山,当地目前已将960宗、面积超过11万平方米的闲置农房和1万亩左右的养殖塘、林地等农村闲置资源收入农村闲置“宅基地+”数据库,并通过“乡愁产业空间”乡村产业信息对接平台,引入98个乡村产业项目,累计盘活6.7万平方米的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我们将指导试点地区通过改革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着力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的标志性改革成果,为全
    2023-07-21
    14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农村税费改革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0
      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 "三取消",是指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 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两调整",是指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一改革",是指改革现行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 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将有哪些变革?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9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表现为大部分的农民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租给了农村合作社。2016年土地改革集中在“三块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回避了公共利益征地原则和征地范围的确定,只是在征地补偿标准上提出了方案,对征地制度的范围不明确。虽然目前农村大量的人口在向城市转移,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宅基地,但本次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只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
    • 绍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2-17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批复了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设区市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浙江六地入选。其中,绍兴市列入整市推进试点,试点期限为2020年-2022年。此外,象山县、龙港市、德清县、义乌市、江山市入选。
    • 2020农村土地改革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5
      展开全部国家农村土地征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 农村新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25
      据国土资源部介绍,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消除贫困的意见》,深度贫困地区在充分保障农家宅基地使用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合作等方式活用空闲农家和宅基地的村庄整备、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农村新产业状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旅游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