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质权的定义和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08:25:17 131 人看过

抵押权和质押权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占有转让物。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抵押权可以在房地产上设立,只要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有权处分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可以在房地产上设立。但不动产一般不能设立质权;

二、质权可分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一般来说,权利可以设立质权,如债权质权,但抵押权不能设立;

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求质押合同有效,有效质押人有处分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但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建立动产质权需要三个条件:质押合同有效,质押人有相应的处分权,公示交付完成交付。由此可见,在设立质押权时,应完成物品的交付。也就是说,需要物,但在设立动产抵押时,不需要转移占有。

质权人能否设立抵押权

质权人能否设立抵押权我国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其禁止,原则上只要符合符合抵押权设立要件的,当事人之间可自行约定设立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所谓抵押人,就是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而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取得抵押权的人就是抵押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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