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合同终止问题的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8:16:04 409 人看过

终止合同通知对方对方不同意的,则不同意的这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在不是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出现法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的,一方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清偿产生终止合同的效力

清偿是会产生终止合同的效力的,只不过这是要分情况的,并不是当然产生。

合同因清偿而终止的情形

由于合同的终止以致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可以免责的情况外,造成损失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

清偿,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是债的消灭最基本、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债务人履-行债务,属于清偿;第三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为给付的行为,也属于清偿。

此外,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或者实现担保物权而满足债权的,性质上也为受清偿。清偿一般应当由债务人为之,但不以债务人为限。清偿人主要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债的性质只能由债务人亲自清偿的,不能由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第三人作清偿人。清偿受领人可以是: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受领证书持有人。

清偿与履-行意义基本相同,只不过履-行定位于动态地满足合同债权的层面,而清偿则定位于静态的满足债的目的而使合同消灭的层面。在民法典中,清偿与履-行是在同等意义上交互使用的。不过,在使合同绝对终止方面,清偿与履-行还是存在差别的。清偿指的是完全履-行,即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并以全面清偿为原则。也就是说,清偿将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但履-行还存在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履-行不能引起合同关系绝对消灭。

清偿人以清偿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不外乎三种:一是事实行为,如劳务的提供;二是法律行为,如代购代销;三是不作为,如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用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在实施这些行为的时候,所产生的费用即清偿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清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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