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将遭人顶替获殊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14:54 408 人看过

近日,曾在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向现代快报爆料称,去年4月,他曾参与过当地一次救火行动,当时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然而,在那之后,当时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荣誉,而张豪的名字却莫名失踪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名参与救火的同事。事实真相究竟如何?昨日,现代快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爆料

同事顶替自己获得荣誉

据张豪回忆,事情发生在2013年4月16日上午8点多,当时他正和同事们在二楼开会。突然之间,他们发现距离单位不到五百米的西南侧泰昌家具城起了大火。当时,包括张豪在内的11名队员紧急下楼冲到现场进行救援。

总共200多平米的地方,过火面积约为100多平米,我们开始是帮忙搬家具,后来听到有人说,房子里面还有人没出来。张豪说,当时他和徐远平、徐相兵、高德军这3名同事一起,冒着浓烟将房门踹开,连搀带抱地将一对老夫妻救了出来。事后,张豪也没把这事儿放在心上,直到前一阵子他从同事处听说,单位正在为当天救出老夫妻俩的4人申报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张豪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前几天评选结果出来,石庄镇城管中队确实榜上有名,但获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4人中,原本张豪的名字却被另一名队友周伟光顶替了。而在事迹描述中,当天冲入火场去救人的,也成了这名队友。后来我去找领导要个说法,领导说我平时表现不好,所以没给我申报。后来他就一直劝我,说事情已经过去了,让我不要追究。

然而,对这一说法,27岁的张豪认为自己无法接受。你说我表现不好,那申报时把我名字删了,我也能认可,怎么能让别人冒领我做的事情呢?张豪说,后来追究起来,他才发现,去年8月13日,如皋市石庄城管中队就被表彰为如皋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而早在那时,他的名字就从冲入火场救人一事中被抹去了,取而代之的就是那名叫周伟光的同事。

求证

当天救人者中确有张豪

张豪的说法是否属实?昨日,现代快报记者从网上查到了去年4月22日,当地媒体关于那次火灾的报道。在报道中,确实明确提到了当时冲入火场这4人的名字——当时冲进火场救老人的四名城管队员分别是徐远平、张豪、徐相兵和高德军,他们救出老人之后又立马加入了抢救家具的队伍中,说起当时的场景,这对九旬夫妇依旧心有余悸,但是更多的是对城管队员们的感谢。

然而,去年8月13日,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如皋市石庄城管中队被表彰为全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一文中,对当时火灾中的救人场景却描述如下:这时,他们又听到里屋传来微弱的呼救声,城管队员徐远平、高德军、周伟光、徐相兵四人争先冲进火海搜寻,发现有两位九旬老人还躺在床上,眼神惊恐、瑟瑟发抖。此时,他们来不及多想,迅速将两位老人背出房间,就在那一瞬间,南面窗户的火龙直接卷进了房间,周伟光的制服也已经着火,当扑灭衣服上的火后,他又和其他队员一起再次冲向火海抢救未过火的家具,直到消防大队赶到现场。4·16火灾发生后,经中队人员积极扑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万多元。文章中,在对于城管队员救老夫妻这一基本事实的表述中,张豪的名字神秘失踪了。

各方说法

不给他申报肯定是没错的

城管中队:

不给他申报肯定是没错的

明明当时救人的是张豪等4人,为何获得荣誉时他却榜上无名?昨日,该中队黄书记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由于他当时没有在现场,只知道张豪参与了救火,但对救人细节并不知情。

张豪这个小伙子,表现不好,之前还曾殴打过群众。他就不符合申报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条件。况且在申报时,有群众举报他工作时吃拿卡要,当时就把他停职了。黄书记称,现在张豪已经辞职;总而言之,不给张豪申报肯定是没错的。

不存在顶替行为

如皋市公安局:

不存在顶替行为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张豪的确在那次火灾中冲到了前面,也参与了救人行动,周伟光也参与了救火。如皋市公安局一名负责人表示,救火和救人都是见义勇为行为,并没有哪种行为更突出一说。此前历次荣誉的申报中,针对对象并非只是救人者,而是所有参与救火的这11名成员,最后遴选了表现最突出的4个人。而张豪被刷下的原因,的确是因为其之前表现不好。

从2007年到现在,张豪有多次违法行为,还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到现在,他还因打人在接受处理。这名负责人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们对张豪的救人之举也十分肯定,并在表彰大会上对该中队进行过口头表扬。但申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需要受到群众认可、且遵纪守法,张豪则并不符合这一要求。这名负责人也表示,这次申报过程中,张豪所述的顶替行为并不存在。在2013年8月及不久前,如皋、南通两地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中,都明确提及,当时周伟光也参与了救人。这一点是否属实?对此,这名负责人表示,她已从多方了解到,当时周伟光的确参与了救火救人。

张豪所说的顶替不存在

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张豪所说的顶替不存在

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黄书记曾反复提及,不给张豪申报见义勇为,是由于他此前表现不好,因而不符合申报条件。这一说法是否成立?对此,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前《关于开展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候选人评选的通知》在发布时,内容中就有要求:各地筛选出已获得县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符合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选标准,社会反响好、群众认可,且一贯遵纪守法的见义勇为人员。据这名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见义勇为这一概念的界定,见义勇为行为突出的程度,都是很难量化的,我们在接到申请后也会进行核实。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据他了解,张豪所述的顶替行为并不存在。

孰是孰非?

小伙希望交由社会公众评判

难道评选见义勇为者,都要求他们以前就是一张白纸,什么错都没有犯过?昨日,当与现代快报记者进行交流时,张豪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不管自己以前是何表现,自己救人之举确是事实,自己的曾经,不该成为自己申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卡口。事情发展到现在,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对此,张豪也希望能通过现代快报,把这件事交由社会公众进行评判——究竟是我错了,还是他们不对?

律师看法

申报应基于

见义勇为事实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是见义勇为行为之一,因此张豪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可以肯定的。对此,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彭其军律师表示,该条例中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因此张豪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和保护。

在进行申报时,应当基于见义勇为这一基本事实。在这次的事件中,张豪本身应当具有申报这一荣誉的权利,至于他是否能获得这一荣誉,可以根据当地标准来衡量。彭律师建议,张豪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诉,若是有关部门和单位没有按本条例规定落实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措施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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