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宣传导致购房可以退房吗?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发生以上情况可以退房。
二、虚假宣传维权证据
1、售楼广告、宣传材料。这些材料可以作为书面证据证明开发商宣传的前期所作出的承诺。
2、录音录像。这些影像资料可以证明开发商所言所未是否与宣传、承诺一致。
3、购房合同。合同内是否有对宣传作出的规定,或者是否存在无效的“霸王条款。”
4、规划图纸等资料。可以证明开发商是否在后期违反规划改造。这些资料可以到房管部门查询。
三、虚假宣传维权途径
1、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商作出相应的处罚。
2、集体维权。业主们可以自发组成维权联盟,共同收集证据,共同起诉。
3、委托律师代理起诉。委托资深的专业律师可以让胜诉的几率更大,律师更懂得维权的方法。集体委托律师,费用可以分摊,不会太高,且节约自己的时间。
3、制造舆论。可以通过论坛、报社、电视台等媒介将消息散播出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对开发商的压力,因为这会影响到它自身的形象和信誉。开发商如果理亏,则可能会主动妥协。
四、虚假宣传要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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