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作为我国目前一种比较常见的用工形式,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有劳动法学专家曾形象地把劳务派遣描述为有合同没劳动,没劳动有合同。目前,存在着一些将劳动者进行违规派遣的现象,使得这些劳动者甚至与哪个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都不知道,一旦发生了工伤、无故辞退或者拖欠工资后,受害的劳动者想打官司,连被告是谁都不知道。
但是,劳务派遣制度并非全是缺点,其也有自身的优势和存在的合理性。
针对劳务派遣制度的来历、发展的情况以及这一措施本身的优点和存在问题等内容,我们特别邀请了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法规研究一处处长关彬枫给我们进行了一个全方位的介绍。
———编者
劳务派遣亦称劳动力派遣、人才租赁、员工租借、临时工作、劳动派遣、劳动者派遣等。中外称谓有十几种之多,足以显现对这一劳动关系领域新的用工方式的实践与理论认识的多样性。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美国,后在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其本质特征是将传统的雇主、雇员的双方劳动关系引入第三方主体,实行雇用劳动者与使用劳动力相分离,从而形成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的新型的劳动关系。这一事物从它呱呱堕地开始便颇受争议,无论是各国的理论界,还是在微观经济的实务操作层面上各相关方的争论从未停止。伴随着这一事物的发展,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历了从初期的立法严格规制到逐步放松的过程。1997年国际劳工组织以制定并通过第181号公约的方式对其予以认可,这也是对世界各国提出通过国内立法以规制其运作的要求,这也说明了其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我国劳务派遣的基本情况
当劳务派遣这一新的用工方式在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大潮以及在劳动力市场的培育过程中产生以来,便以无序、失范和迅猛发展的态势发展起来。
我国的劳务派遣,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开端是以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外国使领馆及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处派遣中方雇员。随着国企改制的深入开展以及减员增效的大力推行,于是劳务派遣被作为安置下岗工人的一项重要措施加以推行。例如,1999年的《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规定为其制定目的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农民工以每年近1000万的速度转移到城镇里来,也为劳务派遣提供了宽厚的基础,在这种背景下,劳动派遣适用范围必然拓宽,派遣人数急剧增长。作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一种新现象,近些年来发展势头似乎越来越猛。
在过去的7年里,全国各地各种性质和类型的派遣机构、组织猛增至近3万家。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经办或审批的近两万家。仅北京市劳务派遣公司已近700家。据介绍,截至目前,上海约有30万被派遣雇员,并且保持着每年30%~35%的增长速度。根据相关方面的调查,目前大量企业在使用派遣工,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派遣工就超过1000万人。另外,很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目前也都在使用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在我国迅速膨胀
劳务派遣在我国迅速膨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受到利益驱动。为减少企业用工成本、管理成本、诉讼成本和规避法律责任和人工经营风险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二是我国劳动力市场极大的供大于求,为其提供了市场基础。三是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片面寻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深层影响及大力推动下,政府劳动和人事部门大量兴办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社会上兴办的各种劳务派遣公司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在失范的情况下运行。四是对劳务派遣的主体及行为缺少法律规制致其蔓延。五是对其难以实施劳动监察。上述原因是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为解决劳务派遣这一现实问题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劳务派遣存在合理性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传统的劳动关系,作为弹性化、灵活用工及非正规就业的出现,必然有其内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劳务派遣诞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从禁止到严格规范再到逐步放松规制,以及在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迅速发展,充分说明这一事物作为一种非标准化劳动关系和灵活用工的方式有着一定的合理性,符合了一定社会条件下的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一定层面上人性化的需求。
劳务派遣在某种意义上或是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增加某些地区的就业。比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落后地区的劳动力人口的输出,使劳动力流动就业社会化、组织化和有序化;劳务派遣因其占有的信息资源可以帮助部分劳动者解决就业问题;劳务派遣可以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以及为有编制限制的国企、外资企业(相当多的跨国公司均有用人指标的问题)解决不能直接雇佣人员的问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高用工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
可以说,劳务派遣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劳动关系领域某些方面的不同需求,从而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变化,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对此,我们应以科学的态度,客观地理性地去分析其利弊。既不高估其作用,也不能低估其负面影响;既不严格禁止,也不能全面放开,放任不管,而是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来加以规制,从而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并达到双赢、多赢的结果。这也正是在此次我国劳动合同立法中对其作出特别规定的目的之所在。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一是其称谓之混乱和五花八门,充分说明人们对劳务派遣的认识不同以及这一制度缺少权威定论。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的劳动力派遣到三审稿的劳务派遣都不尽完美,简单说来劳动力是附着在劳动者身上的智力、体力、知识、技能,是不能派的,派的只是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而劳务则更多的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而同劳动关系相混淆。我个人倾向于采纳很多专家学者的说法———劳动者派遣,其道理是语意精确,并表明其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和应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这对明确界定劳务派遣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是有利的,对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也是不可缺少的。
二是一些劳务派遣相关的理论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化认识和研究:如劳动派遣、劳动者派遣和劳务派遣的性质和区别;劳务派遣与职介、人事代理的区别;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界定,是新型劳动关系还是异化的劳动关系,是一重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还是双重劳动关系;是一个雇主、两个雇主还是共同雇主,其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和界定;如何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并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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