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么样去理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保守秘密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我国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银监会作为我国的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地位、条件和环境,决定了他们必然接触一些国家秘密,因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为了有效地防止和制止银监会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本条专门规定其保守秘密的义务,表明本法对保密问题的重视,可以增强其保守秘密的责任感。
同时本法规定银监会的工作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做出上述规定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和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避免金融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商业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及业务种类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违反本法规定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告突发风险事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查询存款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条是对监管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一般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如: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保守秘密的业务。第二,针对银行业监管工作的特殊性,本法明确规定从事此行业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反该行业特殊规则的行为。
什么是并表监管和跨国银行监管的重要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跨国银行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综合并表监管。《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特别是其外国分行、附属机构和合资机构的各项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
作为实施全球性的并表监管的一部分,银行监管者必须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适当的监测并执行审慎监督原则,包括其外国分行、附属机构和合资机构。母国银行监管者的一项主要责任是确保母国银行是在有效地控制着其海外机构、监督着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定期收到足够的信息并定期核对所收到的信息。在许多情况下,银行海外机构从事的业务可能与其国内的业务完全不同。因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要具有从事这些业务的专业技能,以能用一种稳健的方式办理这些业务。
并表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是与其他有关的监管者特别是母国监管当局,建立联系并交换信息。这种联系应表现为,在东*国监管当局发照之前要征求其母国监管当局意见。在一些情况下,有些监管当局之间已经达成了双边协议,这些协议可以帮助确定分享信息的范围和在一般情况下分享信息的条件。除非能就获取信息达成满意的协议,否则银行监管当局应当考虑禁止其国内银行在其保密法或其他法规不允许提供给监管者所需信息的国家内建立机构与开展业务。
母国监管者应当确定东*国对其国内银行当地业务的监管内容及水平。当东*国监管不完善时,母国监管当局需另外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力度,如通过现场检查,或要求银行的总部或其外部审计师提供额外的信息。如果这些方法都不能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考虑到其中的风险,母国监管当局也许别无选择,只能要求关闭其海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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