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物流公司的员工在距离上班时间前1个多小时发生车祸,全身多处受伤,并向公司及人社局要求工伤赔偿。但法官却调查发现,他发生事故时,不是在去买菜的路上,就是在从朋友家回单位的路上。在法庭上,他是否在其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成为了辩论的焦点。最后,顺德、佛山两级法院均驳回了张某要求视为工伤的请求。
当事人
清晨撞车申请工伤
张某是江西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被安排在位于北滘镇林港工业园XX第五工业园区内的XX有限公司从事包装物分拣回收工作。
2013年11月29日6时38分,张某从XX海岸花园江边何某某处取回渔具后,骑自行车行至105国道北滘镇路段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司机与张某对此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受伤后,张某当日被送往北滘医院医治,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脑损伤;右侧额顶骨粉碎性与凹陷性骨折;右侧额顶叶脑挫裂伤;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
2014年1月20日,张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4月29日,区人社局向张某所在的物流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物流公司就张某的受伤情形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物流公司在随后提交的回复资料中,认为张某的受伤不属工伤。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张某的受伤情形并不属于工伤。张某对该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人社局的判定。张某进而将区人社局和他的东家物流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工伤赔偿。
法官
意外发生在非上班时间和路线
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在其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法官分析称,相关法律对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包括(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事故发生当天的出行目的及目的地,法官在查阅证据后发现,张某对此曾作过两份不同的陈述:在2014年12月4日交警部门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张某自述其当天骑自行车从XX海岸花园朋友家里出来后去三洪奇市场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张某在区人社局调查时则自述,事发当时其骑自行车从租住地前往三洪奇XX海岸花园江边拿渔具后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但无论何种情形都显示,张某是先到朋友家后买菜,或先去拿渔具后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均不属于往返于居住地与工作地的合理路线,亦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而经过的路线。法官称,区人社局对物流公司其他员工所作的《调查笔录》证实,物流公司的上班时间为8时。
因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6时38分,结合事发地到物流公司处的距离分析,该时间亦非张某的合理上班时间。由此可见,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并非在合理的上班时间和上班路线,即其并非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规定。
昨日媒体获悉,顺德、佛山两级法院均驳回了张某要求视为工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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