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合并岗位变动未达成一致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1:56:33 121 人看过

张女士问:我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行政文员,入职已经5年多,单位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期满。今年5月,公司调整经营战略,将几个部门合并,我所在的后勤部被解散。领导找我谈话,打算将我调到业务部门去,我不同意去。我跟领导说,若没岗位安排我,可以支付经济补偿后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也不辞退我,现在让我按时上班干些杂活,而月薪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从你的情况来看,你所在的部门解散合并未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部门合并是企业主动变革的主观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另外,虽然你所在的后勤部被撤销合并,新的部门如果承续了原后勤部的职能,部门合并未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实际履行。所以,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你现在正常出勤,公司理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你劳动报酬。如果你主动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你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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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7日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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