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从1985年5月实施以来,在1993年12月、1999年10月又进行了两次修订完善,应该说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会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会计法中,部分条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随之暴露出来,对其修订与完善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1修订与完善会计法的现实背景
就会计制度本身而言,我认为会计制度应该是一个多重的、多层次的社会博弈的结果。理想的会计制度要能充分兼顾各方利益,成为博弈双方自愿执行的具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任何人若想通过违反制度来得到好处,都将得不偿失。而我国会计制度的制定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缺乏一个充分博弈的过程。而且,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新的交易和事项层出不穷,新旧经济的转型和新旧会计制度的交替,客观上为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健全的财务、会计、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许多法律法规尚未建立,而已建立的法律法规尚有待完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不协调,执行起来存在悖谬与漏洞。
就审计监督而言,我国审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3个层次,即被业内有关专家解释为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可是,现下政府审计由于编制人员的限制以及职能的转变,监督重点由国有大中型企业转向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和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因而对企事业的会计监督有所弱化。而企业内部审计由于受限于企业经营者,缺乏独立性,使其对会计监督难有成效。社会审计机构又存在执业质量有待提高,行业秩序亟待规范的现状,实际执行中又常常受单位领导或是相关审计机构经济效益的掣肘,对会计监督也就难见力度。审计监督的不完善或者说不得力就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所以,无论从现下会计制度本身而言还是从对会计实行审计监督而言,都足见修订和完善会计法势在必行。
2修订完善会计法的探析与建议
(1)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其地位和作用在现代生活中日益重要。可以说,经济越发展,管理越加强,会计的地位越显得越发重要。会计能提供于决策有用的信息,提高企事业透明度,规范企事业的行为,有助于考核企事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企事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事业可持续发展。而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我国会计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会计信息失真从浅层看,会误导经济行为,损害各方利益,导致企业亏损;往深层说,会影响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导致国家或地方财政收支预算的编制出现方向性错误,影响国家财政经济法规的权威性,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引发经济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把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提到会计法的立法宗旨这一层面。
(2)会计法在总则第五条中有这样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会计人员代表政府监督企业经济活动的做法逐步暴露出许多矛盾:会计人员实际上并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利益往往从属于所在单位,无法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会计人员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因履行监督职责而遭到打击报复等一系列实际问题时有发生。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让笔者感到:会计人实在难以独善其身。一方面要遵守财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会计职责;一方面很多工作却要受领导指示或控制,独立性在实际工作中难以保证,加强对于保护会计人遵守职业道德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章制度也成了一纸空文。财务部门及其工作在很多企事业单位中的地位并不高,不在管理者或领导者的层面,长期处于从属者和服务者梯队,这样一来,会计法对会计监督职能的界定与现实发生冲突,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许多时候,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往往不能反映该会计主体真实的经营成果(或财务收支)和财务状况。因此,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事实上已是有名无实。
鉴于此,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会计法应将会计人员原来承担的监督职责重新定位于控制职责,即会计人员除了应进行会计核算外,还必须以单位经营管理目标为依据,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内部控制。
(3)会计法虽然在总则第一条中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宗旨加以规定,但是对于真实、完整却未做具体的诠释与解说;而与之相对应的会计领域的实际情况是:
第一,在我国,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需要法律界定的现状,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当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陈旧,界定的会计人员身份具有以下特点:①代表国家反映经济活动的运作,监督经营者合理使用生产经营权;②代表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维护法人的利益,监督员工爱护生产资料,节约物料消耗;③代表员工,保护员工合法利益,监督经营者按劳付酬,保证员工的福利待遇的落实。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政企职责分开已经实施多年,可是既有的会计管理体制仍然被沿袭,我们会计人员在同一事务中仍然需要履行多种不同的职责,同时担任经济活动监督的主体和客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实际上是将会计人员置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一旦单位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从单位的局部利益及自身利益计,就必然会有部分会计人员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也就无法保证。
第二,从大量的会计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会计工作是以专业标准来衡量信息的真实与否的。其所谓的真实性,不是客观上的真实性。因为会计工作实践中大量使用估计的方法,按会计假设处理未知因素,这就使得会计核算不可能做到客观上的真实。所以,我们就可以这样认为:只要符合了会计准则与制度,会计信息就是真实而完整的。以上两点就足以说明未经界定或是诠释的《会计法》条文上的弊病,容易造成理解和操作上的误区。
因此《会计法》应进行修订,并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含义作出必要的法律界定。
3修订完善《会计法》的意义
自古至今,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建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尤其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管理日见重要,没有一部与之发生发展相适应的不断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不行的。《会计法》的制定到修订完善,可以拉近我们和世界的距离,为新时期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力量,更加规范我们的经济生活秩序,应该有助于会计事业的良性发展,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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