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江苏丹化集团公司化工助剂厂。
2、业别:化工
3、企业性质:镇办企业,因产品结构调整,该厂l992年与江苏丹化集国公司脱钩,但未更改营业执照,现无任何隶属关系。
4、事故发生时间和地址:l999年11月17日13时45分,丹阳市珥陵镇江苏丹化集团公司化工助剂厂硝酸铅车间新增设正在施工中的转化池内。
5、事故类别:中毒。
6、事故的伤亡情况:这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死者庄荣锁,男,27岁,丹阳市云林镇人;陆仁山,男,31岁,丹阳市云林镇人;庄武中,男,37岁,丹阳市云林镇人。伤者褚振宽,男,41岁,内蒙古突泉县人;沈江辉。男,22岁,丹阳市珥陵镇人。
7、事故的经济损失:赔偿死者各种费用27.566万元;事故抢救、招待、后事处理等费用8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达36万余元。
8、事故性质:对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事故经过
1993年3月该厂根据市场的调查后。决定新上硝酸铅项目,租赁给本厂副厂长陆筱平,并向丹阳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和丹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硝酸铅、三盐基硫酸铅的项目。以上两单位均作了批复。1999年5月份和6月份、省石化厅会同省环保局、省固废中心、镇江市环保局等单位的代表到该厂硝酸铅车间实地考察,并在南京和丹阳两地听取了该厂的情况报告和产品介绍。经评审认为该项目的技术路线可行,同时对该产品的销路、风险作了肯定的评价和评估。确认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经镇江市环保局、省石化厅初审同意及丹阳市环保局终审批准同意该厂于l999年8月1日试产:在整个试产过程中,厂方发现该生产工艺设备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即转化池与反应釜不配套,盐析池与离心机不配套,严重影响到生产工艺的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工艺配套设施,决定在转化车间增设一座转化池。并向丹阳市环保局提交了《关于增设一座转化池和盐析池的申请报告》,丹阳市环保局1999年10月21日批准同意增设后,该工程于10月22日即行动工,1月30日结束。转化达池的作用是:将原料烟道灰(主要成份为废铅粉末)、自来水和炭酸氢氨搅拌成混合物。该池基建工程完工后。承租方分管技术和经营的负责人戴森林于11月1日曾下到池底(池深2.6m、直径2.4m)检查工程质量情况,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并于11月11日开始安装转化池PVC内衬(防漏及光滑)。施工三天,前后有四人下池。11月13日助剂厂对转化池进行了充注水试漏,经检查未发现任何漏水及其它问题后,于11月14日将池内试漏的清水抽掉,池底仅剩下部分余水,约0.3米深,拟作使用前清洗用水。这以后一直未有人下过池,也未经任何施工。直至11月17日由车间主任褚振宽带领三名工人,对该转化池安装搅拌机减速器(减速器安装在转化池池口平面的搅拌机上,作池内搅拌减速用)。在安装过程当中,无任何人发观有异常情况和不良反应。13时45分时,正在安装的车间主任褚振宽不慎跌落到池底,且马上出观昏迷发抖等现象。一起工作的三人均认为他是摔伤所致,庄武忠、陆仁山两人立即下池抢救褚振宽,当他俩下到池底准备扶起褚振宽的同时也昏到并拌有发抖现象,当时三人都未能说上一句话。池上面的人此时已感到问题的严重即大喊“救人”,很快有几人赶到现场,见池内三人的情况,又误认为是触电所至,急叫人拉下总电闸,随后单位领导及其他员工均赶到现场。庄荣锁在关总电闸后从梯子上第一个又下池底,紧跟随的沈江辉也下到池底,可当他俩下到池底后,摇晃两下又跌倒昏迷在池内。这时候池上的救援人员意识到根本不是触电所至,可能是由其它原因危及着池内五人。此时在场的领导和职工都坚决阻止其他人再下池救人,立即用钉钯将五人全部救出池外,并快速请求了外界的支援,及时向当地110、120、派出所和消防队等单位打电话报告,这些部门的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抢救,将救出的五人急送丹阳市人民医院救治。这起事故从发生到伤员全部送到丹阳市人民医院历时40分钟,在抢救时间和措施上都尽了最大努力,不幸的是庄荣锁、陆仁山、庄武忠三人经丹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褚振宽、沈江辉二人经抢救现已治愈出院。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该厂硝酸铅车间生产中的反应釜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沉积到新安装转化池内,由于一名安装人员不慎跌落到池底,其它人员相继下池抢救时中毒,这是造成这次急性二氧化碳中毒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该企业对硝酸铅产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不了解、不清楚,只是依靠聘请的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该项目示通过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产品没有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不力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四、事故的责任分析
1、该厂副厂长硝酸铅车间承租陆筱平忽视安全生产,对该产品的生产特性认识不足,试生产过程管理不当。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承租方分管技术和经营的负责人戴森林,对该产品的生产特性认识不足,在试生产过程中,对不安全因素采取的措施不力,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3、助剂厂厂长、法人代表徐建.将该车间租赁后,放弃了安全管理职责、忽略安全生产,对这是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4、珥陵镇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站长张菊生,对该厂的安全生产未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对这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5、珥陵镇党委副书记,经济实业公司总经理陈国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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