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做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这将导致企业越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经责令仍未补缴等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湘劳社发[2000]131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经贸委: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已成为我省社会保障工作中十分突出的问题。据统计,截止今年5月,全省累计欠费26.17亿元,相当于支付全省离退休人员5个多月养老金。其中,欠费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537家。这不仅加大了全省基金收支缺口,加重了各级财政的负担,严重削弱了社会保险的支撑能力,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我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稳定。为扭转这一局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全面清理企业欠费。各地要结合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层层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下达清欠任务,把清欠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根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和奖罚。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经贸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加强交流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欠工作中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收缴任务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大清理回收工作力度,确保年内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清欠任务。对因工作不力,任务不落实而再度发生新的欠费问题的,要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清欠。要采取法律、行政、舆论监督等措施,加大欠费的追缴力度。要建立起完善的约束机制,对于有钱不缴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开出名单,由银行直接扣缴;对于能力缴费而长期欠费的企业,取消评先及授予有关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准建设非生产性用房,不准购置小轿车等非生产性控购商品;法人代表、总会计师取消晋职、晋级、评先、享受年终奖金和出国考察的资格,当年给予撤职处分。从今年开始,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对拒缴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并通过亲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实行财产保全和强行划拨资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要追究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要适时组织对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促进企业按时足额缴费。三、对长期欠费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控。欠费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监控;欠费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监控;欠费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生产正常运行、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欠费大户,要逐户制定补缴计划,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补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四、改进服务,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改进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建立缴费记录等工作。要建立欠费企业档案,详细掌握欠费企业补缴进度,进行动态跟踪。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凡以承兑汇票或其他形式缴纳的不视为缴费。严禁任何形式的“协议缴费”。要大力开展对企业和职工个人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咨询服务,通过定期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帐户通知书(手册)等形式,使广大职工关心社会保险,了解本单位的缴费情况,督促用人单位的足额缴费。要及时报道积极缴费企业的事迹,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障意识,努力营造足额缴费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五、严禁以物抵费,妥善处理抵费实物。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企业抵顶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实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管,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尽快予以拍卖处理;拍卖过程要公开、透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进行全程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中谋取私利;拍卖收入全部并入基金。原实物抵费金额与实际拍卖收入之间的差额,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今后,除企业破产外,各类参保单位一律不得以物抵费。六、认真处理兼并、破产等企业的欠费问题。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被兼并企业不再保留法人资格,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所达成的协议分别补缴。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企业的破产,其欠费按《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核销。同时要报省社保局备案。实行公司制改建的企业,改建前应对欠费进行清理,整体改造的,应由改造后的企业负责补缴;分立式改造的,应根据企业分离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的责任,分别予以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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