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女性平等就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1:38:00 179 人看过

女性在劳动就业中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这是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基本要求。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回答:

1. 平等就业的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 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向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 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休假。

5.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对劳动安全的关注和保护。

6.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以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素质。

7.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患病、负伤、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并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 提请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9. 其他劳动权利:如劳动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

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要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 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要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不得在劳动中歧视妇女。

4. 妇女在劳动权益受损时,可以通过协商、申请仲裁等方式来维权。

总之,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政府、用人单位、妇女个人等多方面来实施相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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