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补充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46:18 54 人看过

补充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律师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的15%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说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录中,将“销售总额(业务)”列为“所得”是指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取得的全部收入,经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本行数据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补充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上述三项基金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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