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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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做招待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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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于超过的部分,是需要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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