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什么是公民权利,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享有法定权利的公民,一方面,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至五十条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和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特定人的权利。包括: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
9·什么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义务不能放弃,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我国宪法第五十二到五十六条对公民依法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其他方面的义务包括: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五个方面的职权。这十五项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第四,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第五,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第六,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地位、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2·什么是总理负责制?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的原因是什么?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由国务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国务院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务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力机关在决定问题时,必须采取合议制的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行政机关在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时,则需要高度的集中指挥,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处理各种繁杂的事务。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本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即民主的基础上通过的,因此,这种总理负责制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且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由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这就是说总理的决断仍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
13·宪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各方面的权利等;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等;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有权选举并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等;行使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宪法规定,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及其他行政性规范;进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行政工作;依法保护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其下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考核、奖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1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主要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不适合本地情况,经过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15·我国宪法对国旗、国徽、首都是如何规定的?
宪法第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七和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我国的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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